我是谁?你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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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土社会,敲门,里面的人问,谁呀?外面的人答:是我。这样就够了。归有光的文章里还说过,听脚步声就知道谁来了。
在陌生人社会,比如说城里,这样做是不够的。我们常常还得向人家证明“我是谁”。
讲一个刚刚发生的故事,就在不到两个小时之前。
晚上七点多到酒店住下。忙了一天,休息了一会儿,打完两个电话,到九点三十五分左右,打开笔记本看看文献,突然有人敲门。开门一看,一共四个人站在门口,原来是酒店的保安领着两位警察进来说要查身份证。把他们让进来,正要拿身份证,突然觉得有点儿不对:谁能证明他们就是警察呢?即使是警察,现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查验身份证吗?
于是开始交涉。
我的要求很简单:“现在是我不知道你是不是真的警察。在我证明我自己的身份之前,请你证明你的身份。”
警察——准确地说,现在还只能说自称是警察的人——说,“如果你不相信,可以到一楼前台去,到派出所去也可以。现在就可以去。”
这是一句比较让人恼火的话。除了逻辑有点乱之外,主要是有点威胁的意思,而且威胁你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警察。“现在的问题是,我其实并不需要知道你们是什么人,现在是你们需要向我证明你们是谁。除非你出示警官证,否则就不要看我的身份证。我也要保护我的权利。”
门口的两位低声商量了几句,然后用对讲机跟不知道什么人低声沟通了一下,最后四个人一起走了。酒店的工作人员走在最后,很有礼貌地关上门。
故事结束。接下来看高手的分析:数年前周其仁教授一篇关于身份证明的文章(来源:http://zhouqiren.org/archives/225.html):
身份证明的经济含义
周其仁
公元1985年,中国公民开始拥有身份证。从2002年起,我国将开始新的护照发放制度:居民个人不再需要经过令人望而生畏的繁琐手续就可以申请私人护照——而不再是“因私(公务)护照”。个人拥有可以满世界证明“我是谁”的身份证明,这件事情有重要的经济含义。
个人本位的身份证
在身份证之前,要证明“我是谁”就得拿户口簿。户口簿以“户”为本位,其中虽有个人(“口”)的资料,但不能单独拿出来当做个人的身份证明。我从上海到黑龙江下乡的时候,离开父母之户,马上就得参加知青集体户。后来到北京上大学,入的是学生集体户。这么说吧,离开了“户”,没有任何一“口”说得清自己是谁。何况,那时的户口簿也派不了大用场。稍重大一点的事,非有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不可。
身份证就截然不同了。拿出来看看吧:相片、姓名、出生地点和出生年月日——记录的全部是个人信息。当然,“姓名”一项包含了上辈的姓氏,不过在身份证制度下,我们无须“交代”家长是谁就独立地证明了自己。
身份证明要识别的是个人。这一点“个人主义倾向”有重要的含义:个人才是选择和决策的行为主体。这并不是说,超越个人的组织——家庭、公司、协会、政府——就不作选择和决策,而是说,任何组织行为的基础终究还是个人行为。真实世界如此,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观察和研究经济从个人行为出发——应该是顺理成章的吧?
村庄经济无此物
在人口规模较小、流动性很低的情况下,不需要搞身份证和护照。例如在一个“村庄经济”里,从来没有身份证明这回事。这倒不是说,村民的行为就偏离了个人本位的基础,而是村庄的范围小,它用其他办法来实现个人识别。
其实,村庄里的个人识别体系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完备。毫不夸张地说,那里有一个关于人的“全息”记忆系统:每一个成员自小到大的全部“故事”,一律记录在“案”——不是文案,而是口头文学。我的看法,村庄里老年人的权威不但源自经验丰富,而且也源自他们在识别人方面拥有“信息优势”——他们足可以应付任何严格的人事调查。
对每一个人行为的全面记录,在村庄经济里有重要意义。我原先总以为我国传统的农村自给自足、经济活动十分简单。后来才知道这认识大错特错。形形色色的长工、短工、临工和帮工,土地的租佃、典当和买卖,以及人欠、欠人的金融往来——传统村庄里的市场活动由来已久。有交易就需要了解交易对象,因此全面的个人行为记录有很大的价值。为什么“骗子怕老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口头黑名单”在村庄里甚至代代相传。
为什么要身份证?
靠“知根知底的熟人”来减少识别人的风险的办法,有不少妙处。可是,代价是什么呢?就是经济规模小,流动性低。一小群人“生于斯,长于斯”,只允许初级的专业化分工。当经济增长沿着村庄、小镇、城市、大都会以致跨国的路线扩展以后,村庄式的个人识别模式不免“俱往矣”。
大范围经济是费孝通先生讲的“陌生人社会”。别的不去说,当着一大群陌生人要说清楚“我是谁”就不简单。不错,绝大多数成年人都可清楚地陈述自己的来历。困难在于,离开了小经济的熟人社会,怎样让数量巨大的别人相信每个个人的私人陈述呢?
据说当年一位大名鼎鼎的人士在老上海,上街居然忘了自己的住处,窘迫之际,对三轮车车夫大叫:“此地谁人不知我,怎么问我的地址?”这位人力车夫倒也不简单,拉起车来兜了一圈,将名士送回原地了事。
普通人遇到说不清“我是谁”的尴尬场合,也难免困惑。1990年我结束在芝加哥大学的访问之前,曾驾车到美国东北部旅游。在闻名天下的尼亚加拉大瀑布附近,我开上了一座桥。等到看清前面居然是加拿大海关,我急匆匆在桥中掉头回来,却被美国这边的移民官逮了个正着。记得我把随身的驾照、芝大访问学者证件、图书馆借书卡连同借来的书、在美国加油和住汽车旅店的票据摊了一桌子,还是不能证明“我的确不是从加拿大来的”。交涉半天的结果,美国移民官一纸白条把我“退”回加拿大欣赏瀑布——那一侧的景观委实要好得多。有了这次切肤之痛的经验,我对向陌生人——非常陌生的外人——证明自我的困难,有了深刻的认识。是的,拥有在美国合法逗留权利的主体是我,我本人对此心知肚明,因为我知道为此办过的全部手续。但是,那位从来没有见过我——希望以后彼此不再相见——的移民官,怎么能够确认拥有这份权利的是“我”?解决方案并不复杂,就是拿来当时远在芝加哥寓所里的我的护照!拿不出护照,就算我是当时的移民官,也一样不能放我自己过关。
权利的形式化表达
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文献里有一个词——“非人格的制度”(impersonal institution),说的就是在大经济里,游戏规则不可再依靠“熟人信息机制”,制度只能变得好像“六亲不认”。的确,身份证和护照再也带不来乡土社会里“我知人人,人人知我”的骄傲——它们也大大不如“全息的”村庄人事资料系统可靠。换来的唯一长处,就是用身份证制度来应付大规模、大范围的人口流动。
让我小结一下。在流动的陌生人组成的经济世界里,个人拥有的权利需要一个独立的形式化表达。这是德索托——一位拉美的经济学家——新著里的重要观点。而类似的意见,我已经在《市场经济岂能无“契”》一文里写过了。这次借了身份证和护照的话题,换了角度再写一次。
2002年6月3日
对了,刚才觉得应该查一下人民警察什么情况下有权查验身份证。答案是这样的: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扣留作了严格限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人民警察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在火车站这样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为了抓捕在逃人员,有权力也有必要对过往人员进行盘问和查看身份证。”
对号入座,我刚才好像最多适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