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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权介入经济纠纷
2006年2月,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但后来发现CPU存在问题,随后黄静要求数额为500万美元的赔偿,当年3月7日,黄静被以涉嫌敲诈勒索带走。2006年12月26日,黄静被取保候审。2007年11月9日,海淀检察院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黄静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
在法治社会中,监狱的大门向普通人敞开。黄静提出从2006年3月7日被警方控制至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她共被羁押295天。我们不能称她被非法羁押,她恰恰是被合法羁押的。
今天,在中国,进监狱是多么的容易,你不用杀人、放火、抢劫、打架这些让每个人,每个社会的人都深恶痛绝的行为,就可以进监狱去蹲一年,而不是几天了。女大学生黄静的遭遇,不能不令人震惊,不并不是因为华硕公司的卑劣行径而感到震惊,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华硕公司耍无赖是预料之中的事情,我震惊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动用国家暴力积极参与其中,并放任冤狱结果的发生,而且竟然是对一位女学生下如此毒手。这就是法治社会的表现了吗?限制人身自由是多么可悲的事情,中国古代是用牢狱之灾来形容这样的事情。正在诉讼中的黄静,还诉状中称,二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她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个月、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这难道仅仅是“侵权”吗?这就是诬告陷害,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司法追诉。造成原告被迫中断学业、无法就业、无法正常生活等严重后果。而现在的新闻中,“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中国的司法又对高管们网开一面。什么是“慎用”,在现实生活中,只能是不用,不用就是慎用。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限制人身自由坚企业法人的破坏性有多大,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几乎是致命的。人们忽略了对个人生活的破坏性,从年龄来看黄静还算是幸运的。在生活中,有30-40岁之间的中年人来说,上有老,下有小,在经济形势江河日下的社会中,一旦失去人身自由,往往失去了个人的生活,对于老人和孩子更是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家庭立即失去了收入来源,关押了10个月之后,有很多老人病重而死,母子不能相见,夫妻离婚等等人间悲剧都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最后即使是无罪释放,又有什么意义呢?所有的无法用经济衡量的后果已经不可逆转的发生了,10年20年建立的生活的彻底毁灭了。
而我们的司法执法中有多少是正确的呢,看一看已经解决和没有解决的超期羁押的数字。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学生,竟然被以敲诈勒索的名义被抓进了监狱,她本身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存在,竟被羁押了10个月,从拘留的初步审查到逮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过程竟然没有发现错误吗?这是无意的疏忽,还是刻意追求的结果呢?黄静花了多大的成本才有今天的结果呢?这些问题,媒体没有讨论。这明明是一起经济纠纷,而当事人竟被关押了10个月,为什么公安机关会积极介入其中,而且如此违法办案。更有记者以各种名义被警察羁押,更有奉县委书记之命被警察拘捕。
上面的案例是执法的败坏,而这一起案子更是称奇,是一起立法领域的腐败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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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法治社会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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