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黄帝与老子哲学思想之比较
第十一节 在法制上的不同理念
在现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民主与法制是推动一个社会文明有序地向着更加文明、公正、科学社会前进的两大法宝。这是一种人类对于社会发展,从客观规律上进行不断研究、总结,达到理论认识上的一种升华。
人类,也同其他动物一样,具有结群性,这是因为只有靠群体组织的形式,才能够有效地不断克服人类生产、生活方面的一个个困难,才能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来不断地满足人类生存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需求,这是客观自然规律使其然。
客观自然规律并不是偏爱现代人类,现在才出现的。而是在地球上还没有人类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甚至在地球也还没有诞生以前它就存在了。这是因为,客观自然规律是由物质所具有的物理性能特点所引发出来的,所以,在宇宙中,自从有了物质存在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客观自然规律了,客观自然规律是与物质存在共始终的。
所以,人类社会从其一开始,就是在客观自然规律的作用下而产生和发展进步的,中国人,在其古典哲学理论研究中,也早就认识并阐明了这一点:“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①
人们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研究、探索,认识、总结,发展为一种人类的认识理论,也同样不是现在才产生的,而是人类在其社会生存的发展的进步过程中,在原始社会里就存在了。现在,有些历史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所谓图腾崇拜,就是原始人类对于客观自然规律探索、特别是对于人类起源探索的一种历史进程标记,只不过,这是一个没有走向哲理思维时代的标记,是人类对于自然界及人类社会无处不在的客观自然规律的作用有了明确的感知后,但仍然在黑暗中摸索的里程标记。而人类一旦从这种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探索中,经过不断的研究、认识、总结、提高,创立出了一种人类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认识理论,人类社会便走出了思想认识的在黑暗中摸索过程,进入了人类思想认识上的文明时代。而在中国的历史上,“文明”一词,最初就是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中的专用名词,所以,它首先见于《易》经,首先表述于一种社会治理与教化下的状态。
人类社会生活既然具有同其他动物别无二致的结群性,而且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发展进步,这就需要有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社会生产组织与分工,这种越来越加繁复的组织与分工,就涉及到了智慧、体力、劳动、贡献、利益、资源、权利分配与整合等方方面面的管理与调整,以使社会生产、生活公平、公正、合理、科学,从而使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利益分配诸方面呈现出一种公平有序性。这就是社会的治理问题了。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社会的组织、管理,可以说是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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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易·序卦传》。
了两个阶段,一个是为人治,一个是为法治。人治阶段一般表现于原始社会中,以及文明社会的初始阶段。法治是在人治基础上的一个提高。而法治,又有一个以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制定法律治理和以一切社会事物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制定法律进行治理的重要区别。
现在,我们在学术上所言的“人治”,事实上就是指人类社会进入有了法律之后的一种特定社会制度下的状态:即统治者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制定法律而行治理的状态。因此,这种所谓“法治”,在主体上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和需要而行立法,由此,此种法律就具有简单性、不科学性。同时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及需要立法,这种法律就会又依统治者的不同意志、不同需要而变化,就会导致法律存在不稳定性。更加重要的是,以“人治”为特点的法律,表现出强烈的权术性。由此,人们又称这种所谓的“法治”为“术治”。
人类社会真正的法制,其法必须是依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各个层面事物中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由专家、学者、人民和治国者共同研究,讨论,不断修改而行制定出来的,而是不以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阶层的部分人士的主观意志而行制定,并以此而形成一种重要的社会政治制度。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制”。法制是与民主制度共存的,没有充分的民主制度,就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法制。
我没有研究过世界各地的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史,而只研究了中国社会的文明发展进步史,所以谈民主与法治,就不能够做到与世界其他地方相比较。因此,就不知道中国的社会文明发展历史是不是一个特例:在中国的文明发展历史上,其事实符合相对论,则不符合“进化论”。这就是,中国经过了原始社会在私有制度产生后引发出来的氏族、部落长期性掠夺战争后,从轩辕黄帝起,就建立了一个以人民为本位、以民主法治为雏型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社会制度,其时间先后持续了四百多年。其特点是:以人为本,爱地亲民,选贤任能,明民而治,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意见;以道立法,执法有度,循名责实,执法无私,刑德相养,使法治与德治并重,由此而使法治建立在明民教化、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缺乏以权力制约权力而罢免最高掌权者的机制,虞舜选贤失误,自夏禹执政后,就彻底破坏了五帝时期的社会制度,而建立以帝王一家私利、不接任何受民主监督的独裁专权制度,此后的治国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再是以道立法,而是以帝王的统治权利为出发点制定法律了。由此,以人治、术治为特点的历史,一直沿续了四千多年。
《黄帝经》一书全篇都是谈治国思想、方法、理论的,基本上是代表了五帝时期的法治思想的;而《老子》一书,则是反对以法治国,而主张以愚民之术治国的,它基本上是代表了夏代以来帝王们的统治思想的。这两本书的思想从根本上是对立的。
下面,我们就来进行一点具体的对比与分析。
在轩辕黄帝的法制思想中,有“以道立法”、“刑德相养”、“循名责实”、“执法有度”、“执法守法”等观点。这些法制思想,是从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出发,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特别是与建立法制社会的实践相结合,而提出的一个互为影响、互为补充、互依为根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兹简介如下。
以道立法的观点:
以道立法,执道治国,是轩辕黄帝极为重要的治国理念,也是其政治思想中最显明、最强烈、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道立法,用现代通俗的话说,就是以唯物辨证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为指导思想,建立法律制度,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教育、科技、文学艺术等一切生活,都在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轨道上向前发展,而决不能在任何方面做违背客观自然规律的事情。所以,《黄帝经》全书开头的第一段话就是:“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接下来的所有篇章,都是以“道”——即哲学理论分别阐述和论证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设方针和治理办法。并阐明正反对比性结果与原因。
轩辕黄帝的“道生法”,是全世界提出最早、最为系统的法哲学理论。它将立法的科学依据、法律的科学本质、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神圣而不可侵犯性、法律面前为什么人人平等、以及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等,都一语道破,而不可易。
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它就失去了科学性,就必然与客观自然规律相悖,依之治国就不可能走向进步,就可能给全社会带来灾难性的恶果。如此,法律就不是代表社会历史进步的东西,而属于反动的东西,应当将其送进历史的垃圾堆中去了;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而是按照某一特定阶层人的利益为标准而制定,那么,它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事实上就成为在法律面前不能够做到人人平等,就可以有人做特殊“公民”,可以不遵守国法。如此,法律也就不具有不可冒犯的神圣性了;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么,法律也就同人们普遍遵从的社会道德相背了,凡与代表人类社会进步的社会公德相反的任何“法律”,它都必然难以普遍实施,而会遭到人民的普遍反对和抵制。所以,凡是不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就必然是短命的“法律”。如清政府于顺治二年六月所颁布的《薙发令》,它就是违背科学、违背人性、违背社会进步、乃至违背美学观点的野蛮法令。其虽用“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格杀勿论、不准奏议等暴力手段,强迫实行了二百六十多年,但它是前无法理根据、后无流派以继的一个“空前绝后”反进步法令,则是永远记载于历史之中的。在当时看,它好像似“代表”了满族的民族利益,而事实上,它却恰恰是激起了各民族的愤恨,而严重地损害了满族人的长久利益的。
刑德相养观点:
刑法,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之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律之一。黄帝在“刑德相养”的理论观点之中,就依刑法之“刑”而作全部社会法律、法规的一个概括性代称。同样,道德,也是多方面的。作为一种高度概括性理论论述用语,此中就以一个“德”字为代,以与法律之代称“刑”构成一个阴阳相依而存、相异而同、相反而成的哲理性命题,以行论证。
法律与道德同出于一源——道,也即依之于万事万物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学道,用之于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明道之理而有心得体会,且体现在言行之中,就称之为“道德”。这是“道生德”;而“道生法”者,就是将客观自然规律之中最主要的方面,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成具体的条文性典章,用国家执法行政机关采取强迫性的手段,要求全社会的人们都去遵守的一种条款性规定。
道德,表现在人们日常不断地学习、自励、自律性的恪守方面。表现为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家庭和社会教育,表现为表彰、奖励、舆论监督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社会公认的内容。此谓之以“顺道”;而法律的遵守,虽然也存在着家庭、社会教育,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但对敢于以身试法的拒不遵守者,就要强迫其遵守,就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强迫遵守的特点。所以,法律制裁是为“逆道”。法律与道德,是客观自然规律在文明时代伸出的左右两手:一正一反、一文一武、一柔一刚、相反相成、相异相同、相互依存,其终极性的目的,就是维护全社会实现一个文明、祥和、有序、公正、公平、进步的社会秩序,使全社会的人们都按照客观自然规律而生活,而达到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但是,道德和法律又存在着重要的不同之处。譬如,从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中,不同事物之间是阴阳互依、公私互依、互为其根的。作为法律,不仅要保护社会的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保护个人财产、个人合法私利不受侵害。因此,法律同治国政策完全一致,它是取中、用中、行中的,这就是“政者,正也”,“以正治国”的道理;而作为道德教育,作为个人品德,就要大讲“去私立公”。为什么?因为人的本能性就具有私性,不进行“去私立公”教育,不提倡“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良好思想,全社会道德风尚不好,岂不乱套?所以讲道德,就必须有矫枉过正的成分;还有,道德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作为法律,与道德相比较而言,就不能规定如道德所包涵的那么广泛的内容。而只限定在对于危害家庭、社会、他人一些不加以强制性管理不行的方面。正因为是如此,作为一个社会,是不能以法律取代社会道德建设的。不然,因社会道德沦丧,就会出现因小成大、积微成著的灾难性犯法率增长,酿成“法不治众”、管理者管不过来的混乱局面;当然,也不能用道德去代替法律、取代政策。比如,在道德上讲“去私立公”、“公而忘私”、“大公无私”,若依此为法,那就会导致“以公害私”、“以公灭私”的情况出现。公私本是相互为根而存在的,灭私则无公。不允许个人有私有财产、有私利所得,那么种地的不求多打粮,做工的不求创名牌产品,搞企业、经商的不求多盈利,就必然会有全社会陷入贫穷落后的局面出现,以公灭私的结果就会对“公”造成巨大的损害。
这就是说,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者同等重要,既不能互相取代,又不可以偏废,而是互为依存、互为补充、互为支持的辨证统一关系。故,轩辕黄帝就说:“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形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唯道是行。明道以惟,是反以为机。天道环周,于人反之为客。”①
正因为法律、道德都是依唯物辨证哲学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所产生,所以,学道积德,不仅可修身明理、知法、遵法,而且能够公正执法。学道而以之齐家,便家庭和睦,子孙贤孝而求上进,或可成为国家有用人才,至少能为知事明理的守国法、有道德的公民。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要将哲学书籍《易》作为学者必读之书,置于众经之首的道理。
执法有度的观点:
在中国,法律也被称之以法度。这不光是因为法律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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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制度的重要体现,更因为法律在律名、刑名之下都有非常明确的量刑之度,执法要辨以事实,衡以准绳,量之以度,反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处,有罪不惩,无罪乱罚,以及巧立名目,罗织罪名,不要事实,伤害合法公民的枉法行径。不然,就会对国家、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唯其如此,黄帝就说:“规之内曰圆,矩之内曰方,线之下曰正,水之上曰平。尺寸之度曰长短,权衡之度曰轻重,斗石之量曰少多。八度者,用之稽也。”① “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② 执法有度,治之则安。诛禁不当,反受其殃。制人失理,反受其制。应化之道,平衡而止。
循名责实的观点:
治国与用兵之法,同样是用于哲学理论,但方法截然不同:其区别就在于“以正治国,以奇用兵”。治国是用正道,用兵作战是使奇道;治国家重在明民以治,使黎民百姓知道国家鼓励作什么,怎么做。反对做什么,反对的原因是什么。用兵为战,重在尽一切可能欺骗敌方,即所谓“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兵道者,诡道也”。历史上,“五帝时期”是明民以治,夏禹之后,以一家之私而治国,统治者不代表人民的利益,而成为以权向黎民百姓夺利者,所以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愚民以治的情况。
黄帝认为,推行法制,以法治国,不仅要在法律的制定上,做到名实相符,宽严有度,有利于在执法过程中正确地掌握,准确地量刑实施。而且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更要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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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帝经·经法·四度》。
② 《黄帝经·经法·君正》。
正,审清问明,证据确凿,引用刑名与犯罪事实相符,量刑适当。这就是,正治而不奇,奇名所不立。操正以正奇,究理之所以,是必为福,非必为灾。“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审察名理终结,是谓究理。唯公无私,见知不惑,乃知奋起。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见正道循理,能举曲直,能举始终,故能循名究理。刑名出声,声实调和。福灾废立,如影之随形,如响之随声,如衡之不藏重与轻。”①换言之,循名究理,责实量刑,证据确凿,公开办案,使被惩罚者口服心亦服,使被惩罚者的家人、亲朋、乃至社会上的人们,都感到社会公正。法律公平,执法严明,就会因惩罚一人而教化一大批人。因此,伴随着法律的实施,就会减少社会犯罪率,达到天下安定,这便是全社会的福音;反之,审案不清,证据不实,引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准,就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这就会成为产生社会灾难的一种根源。
执法守法的观点:
执法者是否守法,不仅关系到能否实行以法治国,而使国家实现政治稳定、长治久安的大问题,更是事关社会文明、民族昌盛、国家进步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问题。但是,在中国,自从夏禹建立父传子、家天下的独裁统治制度以来,执法者不守法,乃至徇私枉法,就一直是实行法治方面的一大顽症,一直很难根除。何者?立法理论不清是一个重要问题,执法者往往以为法律是他们参与制定的,也是由他们来执行的。他们才是最有法律解释权的特殊人群,是法律的代表者,甚至是法律的化身。至于黎民百姓,更都不了解法学理论。虽然历朝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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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帝经·经法·名理》。
也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这种说法不讲清科学的法学理论依据,其事实上就变得非常虚伪。要解决执法守法的问题,固然有许多事情要做。诸如加强对执法者的思想教育,提高其精神素质,完善司法程序,做好执法监督检查等等。但是在法律理论上是否正确,是否能将法律连同其立法理论完全交给黎民百姓,使社会上所有的人都真明白法律的科学性、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理论依据是什么,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轩辕黄帝以道立法的法哲学理论,事实上就从法理上科学地说明了这个问题。黄帝的这一理论观点就是:“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①这一科学理论,至少科学地阐明了这样几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第一,确立了制定法律的科学理论依据,以保证其科学性,进步性,公正性,公平性,普遍适用性,以及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世界是物质的,凡物质都有其特定的物理性能与作用。物质是运动的,变化的。这种物质运动与变化,是有其客观存在着的自然规律的。自然规律,是物质自身的存在和其运动所造成的一种有着一定轨迹性体现的现象,既非神鬼之力所为,也非任何人力所能左右。倒是自然界的天、地、人和一切生命体,都是由自然界所存在着的自然物质运动变化之规律所制约的,适之者生,顺之者昌,不适者死,逆之者亡。这就是一切生命体都必须接受大自然变化之选择的根本性原因。正因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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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帝经·经法·道法》。
人类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全部历史,就是与时偕行,不断地克服主观自我意识及其行为,而追寻客观自然之道,以取得社会自身发展的一个历史过程,舍此而无它。依法治国,就是一种依照客观自然之道治理社会,使人类社会顺应客观自然规律而生存、而建设、而取得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总体性文明行为。对于人类社会的治理,依照这一阶层、那一群体的狭隘利益为出发点的主观意志制定“法律”,进行治理,从理论上说,都是违背客观自然规律这一存在于宇宙间的根本大法的,都属于“人治”的范畴,是一种倒行逆施,是一种自取毁灭之道。所以,轩辕黄帝的“以道立法”理论,是判定“人治”与“法治”的理论标准,是判定一种法律是否科学,是否进步,是否公正、公平的理论标准。
第二,客观自然规律,是一种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利害为转移的必然趋势,它是与事物本质紧密相联在一起的因果性自然法则。是无论任何个人、群体、阶层都不可抗拒的,必须遵从的。所以,轩辕黄帝“以道立法”的法哲学理论,就从法学原理这个根本上,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科学性、进步性、公正性、公平性、以及其神圣不可侵犯性。自然规律人人必须遵守,在依唯物辨证哲学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的国家法律面前,就不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和特殊公民,可以例外地不遵守法律。这就是黄帝所说的执法者立法而不敢废,执法而不敢犯,而能自律、自绳的深刻道理之所在。
第三,黄帝关于“道生法”的法哲学理论,从理论上,从根本上,就对执法者提出了必须守法的严格要求。因为执法者的玩弄法律,亵渎法律,就是动摇治国的根基,它比普通公民犯法的危害性更大,因而对于执法犯法者的惩处也就要更加严厉。黄帝对于狂妄自大、不遵循自然之道、不守法度、执法而玩弄法律者,谓之以 “雄节”,说:“凡人好用雄节,是谓妨生:大人则毁,小人则亡;以守不宁,以做事不成;以求不得,以战不克;厥身不寿,子孙不殖。是谓凶节,是谓散德。”①何者?自然规律使其然也。
老子是坚决反对法治而主张愚民的“术治”的。因此,他就提出了“无为而治”的一整套“理论”,这就是我们业已分析过的“绝学”、“绝圣”、“绝仁”、“弃智”、“弃义”、“不尚贤”、反对礼义教化,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②若是按照老子的意见,我们现在对于讲文明、讲礼貌的提倡,就是乱国、乱世的口号了?我们对于社会教育的重视、投资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及孜孜不倦的努力,就都是反道德之举了?因为,这些都没有一点与老子的“理论”相合!
有学者认为,老庄哲学是反对孔子的儒学的,我以为这话说对了一半,要说庄子哲学是反孔子的儒学是没错的。而说老子之书是反孔的,就是一种牵强。因为,现在的很多历史资料都证明老子比孔子岁数大许多,而孔子的学说则是其学生依据其教学中的言论整理而成。如此,《论语》的成书传世就又必然要晚一些年代。因而,老子生年能否看到过《论语》之类书籍也都是一个问题。更何况,以老子之傲,就算老子死前已有《论语》出现,老子怕是也未必对其进行研究,而后专门写出五千言以攻孔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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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帝经·十六经·雌雄节》。
② 《老子·第三十八章》。
老子的五千言,事实上是抄袭《黄帝经·道原经》所阐述的道学原理,为全面反对《黄帝经》所提出的治国理论而行撰写的。其言正如我们在一系列的对比当中所知道的那样,每一种主张都具有很强的针锋相对性质。其神道设教,宣扬无为的核心,就是反对以道立法而进行法治。在反对情绪的激烈状态下,甚至还有直接质问性的语言出现。此再举几个具体例子如下:
黄帝治国明确强调明民、爱民,并多次说:“吾畏天、爱地、亲民,立有命,执虚信。吾爱民而民不亡,吾爱地面地不旷……”①
老子很有针对性地提出“愚民”而治的理论,并且质问道:“爱民治国,能无知〔智〕乎?”②
黄帝治国提出尚贤重士、贱财贵智思想,言:“王天下者,轻悬国而重士,故国重而身安。贱财而贵有智,故功得而财生。贱身而贵有道,故身贵而令行。”③
老子就质问道:“奈何万乘之主,而以身轻天下?”④又言,“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何〕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何〕托天下?”⑤
《黄帝经·十六经》中有《前道》一篇,主要是谈如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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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帝经·十六经·立命》。
② 《老子·第十章》。
③ 《黄帝经·经法·六分》。
④ 《老子·第二十六章》。
⑤ 《老子·第十三章》。
用哲学所阐明的客观规律治国,以达到大有作为的。其论有“治国故有前道,上知天时,下知地利,中知人事,善阴阳之为用。”
主张愚民而治、大谈“无为”的老子,亦对此进行攻讦,说“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①
所以,我的认识是:老子之著《道德经》,旨在反对黄帝的治国思想理论,而为夏、商、直至西周以来业已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奴隶制君主独裁统治,精心制造统治理论的。
在哲学理论上,《易》经、《黄帝经》、《论语》属于中国古典哲学一派,其源头就是伏牺之道;《老子》是为另一学术派别,它是以取中国古典哲学名词、术语以及部分哲理,神而化之,宣扬愚民观点的。它事实上是《洪范》思想的哲理化产物,其主旨是以反对五帝时期形成的以《黄帝经》为代表的以道立法、制定社会道德规范明民而治。唯其如此,就大反特反仁、义、礼、智、教化,反对明民,反对以法治国,竭力鼓吹愚民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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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老子·第三十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