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新的请求如何处理?


  答:(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不管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何种结论,都视为已经经过了仲裁程序。

  (2)当事人提出其在仲裁中未提出的新的请求,如果新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例如:因诉讼延续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请求的同步增长);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零星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