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就是俗称的“预提税” 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源泉扣缴”包括:“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这里不包括“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