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观念讲究个和谐,同时也比较忌讳遗嘱。殊不知,在这种文化下给后人留下的是更多的不和谐。在改革开放前,我国人均占有的资源和财产都相当有限,处理身后财产往往得不到重视。但是现代社会个人拥有财产不断增加,富裕阶层认真考虑考虑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发达国家家事财产处理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
那么为什么要立遗嘱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仅仅适合很少量财产的处理。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人均分财产的一项制度。遗嘱继承则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自己意愿处理自己财产的方法。遗嘱有一定的书面形式,最有效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其次是律师或者第三人见证遗嘱。
如果立遗嘱首先得明确自己那些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然后照一定格式书写,主要内容包括: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6.有见证人的见证人签字。
遗嘱订立后一般交由遗嘱执行人保存,国外主要委托律师代为保管遗嘱,也可以委托与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保管。除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委托一名合格的遗嘱执行人是十分重要的,否则遗嘱能否被正确执行仍然难以保障。从国外的通行情况来看,一般有产人士都立有遗嘱,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除公证遗嘱外,一般以书写日期最后的合法遗嘱为有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