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现已全面开展经济普查清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支持和配合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并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99号),这次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的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搞好普查,对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普查范围包括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008年的9月中旬至10月是普查的清查阶段,各级普查机构人员将佩带普查证件,上门逐一进行清查。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并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一是《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二是《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属于产业活动单位);三是《税务登记证》;四是机关事业单位要准备好编办的批准证书,社团或民办非企业要准备好民政部门的批准证书;五是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者收入支出明细表)。若此期间人员外出,请在办公经营地址醒目处留下你单位的联系电话,或者主动与各级普查机构取得联系。南京市经济普查办的业务咨询电话:83639405。

  2009年的1月至3月是普查的登记、填报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各单位指派的相关人员参加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各类普查培训,并按照规定正式填报普查表。

  依法向普查机构提供统计资料,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各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普查机构将依法予以保密。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