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的作者在“出埃及记”第21篇到24篇中,写了许多信徒必须遵守的法律,仔细阅读这些法律内容,就可以发现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将道德规范、宗教戒律、世俗法律等融合在一起的一种混合体。然后,再将这样的一种混合体以上帝的名义发布出来,要求所有的信徒无条件遵守。
“出埃及记”第21篇到24篇中规定的某些要求,在今天看来依然是合理的,比如“人若敞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出埃及记21,33-34)又比如,“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出埃及记22,21)还有“不可随伙散布谣言,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出埃及记23,1)、“不可受贿赂”(出埃及记23,8)等。有些在今天甚至依然是很难做的一种高标准,比如说:“若遇见你仇敌的牛或驴失迷了路,总要牵回来交给他。”(出埃及记23,4)这应该不属于法律而属于一种道德规范了。
但是也有许多在今天已经是非常不妥的内容,比如说,“打父母的,必把他治死”(出埃及记21,15),“咒骂父母的,必把他治死”(出埃及记21,17)。这样严厉的规定,等于将子女的生杀大权都交给了父母,任何父母可以随便处死自己的子女,然后只要给子女按一个“咒骂父母”的罪名就可以逃避惩罚,这是非常野蛮的。又比如,“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出埃及记21,20-21)这更是公然维护奴隶主惨无人道的恶行了。还有公然煽动暴力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埃及记21,24-25)这些显然只适合野蛮时代,在今天已经非常落伍。还有更加荒谬的,“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流血的罪。”(出埃及记22,2-3)也就是说,同样是把贼打死了,如果是在太阳出来之前就没有罪,如果是太阳已经出来了就有罪了。当然,考虑到《圣经》作者的历史局限性,我觉得这些都是可以谅解的。
但是其中也有一些,我觉得是不可谅解的,比如说,“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埃及记22,18)、“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出埃及记22,20)、“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出埃及记22,28)、“你不可跪拜他们的神,不可事奉他,也不可效法他们的行为,却要把神像尽行拆毁,打碎他们的柱像”(出埃及记23,24)等。
《圣经》的作者如果只是要求信徒单方面信奉忠于自己的宗教,忠于自己的神,那是无可非议的,但同时煽动信徒要将其他宗教所信奉的神像尽行拆毁和打碎,就实在太不应该了。对于任何宗教信仰来说,拆毁和打碎别人信奉的神像,在任何时代都是一种不可饶恕的野蛮恶劣行为。人是一种同时具有善性和恶性的混合体,通俗来说,每个人都有天使的一面和魔鬼的一面。任何宗教一旦明文要求信徒拆毁和打碎其他宗教最神圣的甚像,就必然会激发起人的魔鬼的恶性,是非常危险的,也是对人类社会危害极大的。
尤其是“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这等于是将“百姓的官长”等同于神,也等于是是给所有的“百姓的官长”有了封杀一切批评的依据,这在今天尤其是不能认同的。从这一点上来说,《圣经》等于是成了一切统治者的帮凶。尽管我们可以谅解《圣经》的作者这样写的苦心,因为任何宗教都必须得到政府的庇护才能生存下去。翻开任何一部宗教历史都不难看出:任何宗教只要甘于做政府的附庸和帮手,就一定能得到迅速发展,一旦相反,就必然遭到封杀。
与《圣经》的唯我独尊和强烈的排他性不同,《论语》强调的是“温、良、恭、俭、让”的与人相“和”、与人为善的哲学,“学而篇第一 ”之(12)中写到,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儒家认为,礼制的关键是要能保持和谐,但并不是大事小事都以和谐为主,而是要在符合礼制的前提下的和谐。在这样的原则下,那么,一旦以前制定的礼制不能为我们带来和谐,就要修改原来的礼制,同样,不符合礼制的和谐也是不可取的。
“和”是儒家所倡导的重要伦理和政治原则,任何一个社会要想获得和谐,仅仅靠暴力,靠一方对另一方的镇压、消灭、打击等是不行的,只有彼此尊重、彼此宽容、和平相处,才能真正达成符合普世价值的和谐。
200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