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审判(连载四)


九牧林的话:曾经一度被中国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上市公司十大老总落马案之一的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翔案件,其蒙冤入狱详细内幕,公开发表在搜狐巴渝广场》上。这是一份难得的佳作,读了北京《欢欢小屋》圈友的连载博文之后,心里许久无法平静,我老在想,为什么好人总要蒙受不白之冤狱呢?

  这到底是我们在选任官员的机制上,出了何种故障?还是我们制约官员滥权机制上,少了监管的力度?这故障是出自社会机制呢?还是出自体制机制?到底出错在哪里?

   "五四"运动的真谛,就是"科学"和"民主",即"赛先生"和"德先生",这两位先生到底请到了没有?

   "赛先生"和"德先生",这真正关系到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大命运!真得要值得所有热爱中国,希望国家真正强盛,希望人民真正富裕,希望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专家博友们好好深思。

    欢欢深切地说,这是父辈一位最好朋友的真实故事。故事男主人翁陈翔叔叔,出身于贫寒,是与共和国一起经历过苦难的一代,今年才52岁,曾就职于莆田市检察院、莆田市委办、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委政策研究室等部门。

    陈翔叔叔下海后,在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裁、利嘉(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

    陈翔叔叔,是一位心地善良、忠厚正直的长辈和领导,他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硕士研究生,从政时是一位清官好官,下海后成为中国地产界的一位儒商。

    凡是与陈翔叔叔共事过的同事、下级、朋友们,无不称赞陈叔叔为人做事,光明磊落,是一位铁骨铮铮的汉子,对平民百姓却柔情似水,堪称当今时代的楷模。

    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竟然导致一位心地善良、忠厚正直的长辈蒙冤入狱……

    下面,就是陈翔叔叔以自已亲身经历撰写成的《上帝的审判》博文,以多期转载,以飨价值中国网的博友,相信凡有正义感的人们,阅读之后都会有所思考和受益。

     在此,谢谢《欢欢小屋》圈友!谢谢陈翔叔叔!谢谢所有关心陈翔叔叔命运的朋友们!

   

            上帝的审判(7)

    二问德阳检察官:一张废纸重还是良心重?   

    一天,法学院考刑法。教授向学生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诈骗罪?”一学生回答说:“如果您不让我考试及格则犯诈骗罪。”教授非常诧异:“怎么解释?哪个学生能解答这个问题。”学生说:“根据刑法,凡利用他人的无知而使其蒙受损失的人则犯诈骗罪。” 

    这个故事当然是个笑话。  

    无独有偶,这个笑话就发生在我的案子中,只不过是德阳检察官和那帮无赖闹出的黑色幽默太沉重了,让人笑不起来。 

    德阳检察院的公诉人为了指控我有“犯罪事实”,除了虚构我“虚构与中产公司合作的事实”之外,就是我与李章华曾经在2001年1月5日签署的那份《投资项目合同书》(下称《合同书》)。李章华说:他之所以会上当受骗,完全是因为他与我签订的这个《合同书》所致。于是,德阳检察院便依李章华所言,把这个双方草签的《合同书》作为我实施“诈骗犯罪”的“铁证”。 

    李章华德行且不去评说,先看看如果李章华“所言属实”,那么,会出现哪些怪象? 

    第一,我在2001年代表公司与新广公司一共签订了两份合同(均有书证),一份即上面所说的股票市场投资《合同书》,涉及金额5000万元,双方约定必须盖章后生效。但实际上直到今天双方都还没有盖过章。另一份是6月9日签订的合作成立四川豪盛公司的工业项目投资合同,涉及金额为500万元,双方盖章生效并实际履行。请大家注意,一份只有500万金额的合同,新广公司都必须盖章后履行,而另一份却是5000万金额的合同,新广公司却不盖章就加以履行!这对于涉足商海多年的李章华总经理阁下来说,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呢?此一怪也。 

    第二,既然李章华如此有“诚信”地履行一个无效合同,那么,就搞不清楚为什么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2001年1月李章华与我在成都第一次见面到2004年11月李章华到上海找我时见面)从不对合同中的合作方,即我所在的公司的任何人说起履行合同的事?(要特别说明一点,在李章华的所有证词中,也没有发现此人说过他曾经告诉过我他与龙波炒股的事。像他这种合伙做生意亏了还要赖是无关的人“诈骗”他,如此不地道的人,毕竟也有心虚的时候,毕竟也担心假话说得太多总有圆不了的时候)。李章华“履行”合同竟然不与合作方通气打招呼,作为一个总经理,恐怕也有点不合常理吧?此二怪也。 

    第三,《合同书》上写着合作期限为一年(2001年1月10日到2001年12月31日)。如果说新广公司真正在“履行”这个协议,那么,在2001年底,无论股市赢亏,双方都应该进行清算。但李章华一边口口声声地说是在“履行合同”,一边是合同到期了又不找合作方清算,反而说他“在2002年多次找龙波清盘,龙波以各种理由搪塞他。”(李的证词)李章华表达的意思很清楚:一年期限到了他是有进行清算的,他是在“忠实地诚信地”履行与福建豪盛的合作合同的。但是,龙波是谁家的人呢?他是李章华的股票经营委托人还是福建豪盛的什么人呢?李章华(或新广公司)到底是与福建豪盛合作还是与龙波合作呢?此三怪也。 

    第四,庭审事实证明,2002年12月23日,新广公司收了众智成城公司支付的利息款300万元并开具了收据。为此,龙波的解释是:“炒股亏损后,他向李章华报告了这个情况,并提出投资办厂以挽回损失的方案。李章华同意了龙波的意见,但要龙波认可5000万元作为借款,并从2002年开始按银行利率计息。因此,在2002年底,龙波以众智成城公司名义付息300万元。”但是,李章华对此的解释是:“这是福建豪盛公司为合作炒股的5000万元所付的利息,且他们开出了300万的收据,龙波只付了200万。”当问到:“既然是与福建豪盛合作,为什么要以众智成城公司来付息?”时,李章华的解释是:“是因为上市公司财务严谨,所以只能以众智成城公司名义付出”(李的证词)。那好,我们就照李章华“所言属实”,新广公司的收据不是开了300万,而龙波只付了200万,还欠100万的利息吗?既然是福建豪盛公司付息,为什么他不找福建豪盛公司而“多次找龙波催收”呢?而且,在2003年4月,我应广汉市政府的邀请到了广汉,李章华与我曾在广汉西园宾馆见过面,这个时候为什么李章华对我既不谈“履行合同”的事,也不向我“催讨”那个还被拖欠的100万元利息的事呢?此四怪也。 

    第五,这份《合同书》第二条“乙方责任”部分第二款载明:“为保证乙方(指新广公司)出资5000万元的资金安全,同意乙方指派一名人员与甲方一名人员共同作财务监督,且此5000万元资金的提取只能由乙方所派人员负责,但不参与二级市场操作”。从这条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李章华若真的“履行”合同,其投入的5000万资金也完全是在他们自己的控制之下,难道还存在着谁占有谁的资金问题吗?此五怪也。 

    第六,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据了一份新广公司董事长吴建平(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说明。这份说明,讲明了在2001年初通过龙波介绍在广汉认识了我,并与福建豪盛合作投资建厂,以及新广公司退出合资建厂的过程。但是,却只字不提那份“合作炒股”的《合同书》的事,当然,更没有象李章华那样口口声声说的因为履行这个《合同书》而受骗上当的事。这个显然是字字句句都经过精心斟酌的证词,而且这份《合同书》已经被公诉机关认定是导致新广公司“被骗”的关键性“证据”,检察院第一次决定逮捕我也是以此立我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决定起诉时又作为我和“同伙”实施“诈骗犯罪”的“铁的事实”,吴建平多次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过并多次以此发难、要求本公司员工到市政府、市法院游行抗议、静坐示威,都源于这份《合同书》,怎么这么重要的问题,作为新广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在提交给法庭的证词中竟然只字不提,避而不谈呢?是无意遗漏还是有意回避呢?是因为也惧怕做伪证的法律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呢?此六怪也。

    再完美的苍蝇还是苍蝇。种种怪象,说明了谎言就是谎言,再完美的谎言也还是谎言,总是漏洞百出的。

    但是,让人不解的是,如此一戳就穿的谎言,我们尊敬的德阳检察官却被“悄悄地蒙上了你的眼睛”,看不到了。“目失镜,无以正须眉;身失道,无以知迷惑。”身已失道,心无善恶,何能公正以事?在他们的天平上,一张废纸的重量远远重于良心! 

    真他妈的这帮无耻之徒!真应了莎士比亚说过的一句话:“人如果做了无耻的事,总免不了还要用加倍的无耻来掩饰。” 

 

     上帝的审判(8)

   三问德阳检察官:敢说你的“秤星”准吗? 

    什么是司法公正?说白一点就是两句话: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要实现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的高效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有人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

    德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这个“诈骗案”中的所作所为,正证明了这一点——从一开始就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一开始就缺失程序上的公平与客观,因此,本案中出现许许多多的怪象,最终错误结论的出现,都是必然的。这个错误结论(包括决定逮捕、起诉等)并不是学术上的正与谬、投资上的得与失的问题,而是对活生生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和声誉权的毁害,对相关的家庭、家人的伤害。同时,由于他们的错误甚至犯罪(如果是徇私枉法的话),重者将导致人们对我们党领导下的制度的正义性产生怀疑,对这个社会产生幻灭和对抗。从这点来说,这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既是对人权的侵犯,对正义的污辱,也是对党的宗旨的背叛,对政权基础的破坏,对追求社会公正的制度的颠覆,罪不当赦!

    关于德阳市检察院在办理我的这个案子中有关程序上的问题,龙宗智教授在他的《法律意见》中已经提及。在这里,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这个在沈华伦这样的检察长领导下的德阳市检察院是如何“依法办案”的,将律师们在为被告人辩护活动中针对程序性和案件审理期限的一些问题的发言整理如下:

   一、张学伟该不该回避? 

    张学伟,广汉市检察院起诉科长,其姐张学峰是所谓“受害人”新广公司的财务总监。在本案中,张学伟为“侦破”这个“德阳市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诈骗案”立下了汗马之功。2000年,其姐张学峰与李章华、龙波共同炒股,是李章华委派的资金监管人。2004年10月龙波在被李章华怀疑炒股资金被私自转移后,同年11月,张学伟受李章华的委托,以广汉市检察院的名义,前往广州证券对龙波炒股操盘过程进行调查;在龙波、段唯、黄伟文被羁押期间,张多次参与审讯,并采取欺骗和诱供手段让龙、段、黄三人提供虚假供词以完成对上海上市公司老总陈翔的陷害,构成对陈翔的“有罪指控”,以图达到新广公司的经济目的。

    张学伟的姐姐张学峰在新广公司中的身份与地位都很特殊,她既与李章华、龙波在一起炒股,又是受李章华委派充当炒股的资金监管人。因此,张学峰的利益与新广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本案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则意味着“受害人”新广公司所谓“被骗”的5000万元资金将由新广公司的总经理李章华和财务总监张学峰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作为张学峰之弟的张学伟,在本案中完全符合“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一法定回避事由,其参与本案的诉讼过程显然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应自行回避。但张学伟不但没有回避,反而热情有加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之中,其中隐情不明而喻。

    在一审及二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张学伟回避问题是这样辩解道:

    张学伟是人大任命的检察官,参与检察工作是其法定职责,接受广汉市检察院指派参与本案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分配,在审讯工作中也只是助手,而且不担任本案的公诉人,不存在法定回避事由。

    德阳市检察院对如此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此的辩解,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对本案审理的公正性。本案后来的事实证明,正是由于张学伟违法介入以及利用职便的各种活动,为本案成为一个假案打下了基础。

   二、公诉机关抗诉阅案时间需不需要一年之久? 

    2006年5月12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年5月25日,德阳市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德阳市检察院以抗诉为由将案卷长期滞留,直到2007年5月才交给二审法院,而此时距一审判决以及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时间已近1年之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二审阶段,抗诉机关的长时间阅卷行为是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及时原则”的无理违反。法定的二审审理期限仅有“两个半月”,且被一审判处有罪的被告也在法定时间内上诉,而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的阅卷时间却达近一年!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二审中检察机关的查阅案卷规定明确期限,但无论是从《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司法机关内部掌握的诉讼规则以及一般法理出发,抗诉机关在本案中的长时间阅卷,是令人费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现象屡屡出现能保证司法公正吗? 

    为纠正司法腐败问题,中央和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办案纪律,防止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之间过从甚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的现象显得肆无忌惮。德阳市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多次与当事人即新广公司的吴建平、李章华等人接触密谈,出入于居所,会晤于酒楼,并在2006年春节前夕(即一审法院准备做出判决之际),这位检察官先生又同吴建平出现在成都××饭店21层楼,并由他出面约请了四川省检察院公诉处的主要负责人×××与吴建平见面,密谈抗诉事宜。2004年12月,广汉市公安经侦大队的办案人员到广州拘捕段唯和黄伟文期间,作为当事人的新广公司李章华的哥哥李章荣和新广公司财务总监张学峰鞍前马后,一路陪同,连到成都双流机场迎接的车子都是新广公司的。这些办案人员在广州的那些日子,先住富豪酒店,后住东方宾馆,其全部费用均由新广公司支付。广汉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此时也是由新广公司的人员陪同在深圳游玩。他们给办案人员购买机票、支付住宿等费用后又让办案人员将机票和住宿费带回单位报销,变相地向办案人员行贿。 

    庭审情况得知,广汉市公安局的立案时间是2004年12月8日。但是,广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龙波的第一次讯问并做下笔录的时间是在2004年12月6日。广汉市公安局立案的当天正是新广公司总经理李章华向广汉市公安局报案的时间,而在此之前,龙波声称他已经被其李章华和新广公司董事长吴建平等人软禁了一个多月,软禁龙波的事实,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证明有多人对此事作证,其中包括龙波的母亲熊光俊及张素兰、林增鹏、田志斌等人,12月6日他是在软禁期间被李章华等人带到广汉市公安局去的,当时的笔录是根据被李章华、吴建平等人软禁他时逼出来的材料上记录的。这份讯问笔录记录的对具体问题的说法,与龙波后来的几十次供词的说法明显的不一致,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痕迹显而易见。但公诉机关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这些明显违法的问题为何视而不见呢? 

    德阳市检察院在程序上的明显不公,在办案期限上的不当拖延,已经侵害了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其司法的公正性值得怀疑。 

    有学者指出,程序不公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所以无论怎样称都是必定不准的。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一旦允许国家公权力违法行使其权力,那么这无异于大堤之上允许溃蚁之穴存在。守护法制大堤,必须从程序公平开始!

来源:《欢欢小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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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巴渝广场》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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