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华网》上一篇题为《醉汉遭民警暴打至失禁 保证不告状后被放》的文章,报道去年7月份陕西省志丹县警察恶意殴打醉酒者张静,致其“腰1—4椎体左侧横骨断裂,断端不同程序错位”的严重伤害事件。据受害者妻子哭诉:“丈夫现在腰不能弯,腿经常发麻,有时头脑不清,活生生的被打成了残疾人。孩子7岁不懂事,这个家我已经支撑不下去了。志丹县公安局给丈夫的医疗费越来越难要,现在我想寻求法律途径给我丈夫讨个说法。”
从该文透露出的细节看,志丹县警察殴打张静的理由实在是太“无厘头”了,其整个过程显示出志丹县警方及当事警察的“五不该”:
一是不该“好管闲事”。本来,人家两口子因一方酒喝高了而吵架,又没有危害社会,警察何必去插上这么一杠子?你警察就不知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古训?老公喝高了,老婆回家会照顾他的。你警察在醉酒者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凭什么要把他“带回派出所醒酒”?这也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
我们总是看到各地公安机关都在大喊“警力不够”,但从本案中我们却看到了造成“警力不足”的不该有的因素。
二是不该法外施暴。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最重要部门,警察所使用的各类警械以及任何武力都不是用来针对普通民众的,而只能用于防范和制服犯罪分子。而三个巡警把张静带到院子,“拳脚相加,并拿警用伸缩棒在他身上击打,直到他大小便到裤子里,人瘫痪不能动才罢手”,实在是令人发指。
这些警察和张静本来肯定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但从这些警察的举动中,我们更加担心的是他们是否有潜在的“自然反应”。
三是不该拘留张静。本案的案由就是因为张静醉酒后和老婆吵架,警察将其带到派出所后,他已经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面对拥有诸多警械的众多警察,一个没有后台的普通民众,在派出所内主动袭击警察无疑是以卵击石,令人难以相信。
即使他真的因酒壮人胆,“辱骂防暴大队民警”、“在派出所院内用拳头将民警打了一拳,又在值班室大吵大闹并辱骂值班室民警及其他候问室人员”,也不至于被拘留15天吧?曾记得,那位高喊“我是公安局的,我怕谁”的警察,也仅被拘留7天。
再说,你警察将人家都打成那样了,还要拘留人家15天,是不是也太残忍了点?人家写出“不上访、不告状”的保证书后,就能提前释放,也暴露出当地警方实在是“心虚”了。
四是看守所不该接受张静。从“起初看守所看到他病情严重不愿接受”,到“经保安镇派出所协调后人还是被关了进去”,这“协调”后面究竟掩藏些什么?这些部门之间还有规则可言吗?
五是医药费、赔偿费不该全由纳税人埋单。张静住院以来,已经花去医疗费近20万元了,这些医药费都是由志丹县公安局支付的。从张静家属“越来越难要”的话中,我们或许无法判断张静的治疗何时才是个头?志丹县公安局或许也因此有了“不堪重负”的感觉。
而医药费仅是志丹县公安局目前需要支付的其中一项,后面或许还要面对不确定数额的国家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警察恶意打人致人重伤,早已经触犯刑律了,可我们没有看到当事警察受到刑事处理的消息。
虽然警察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对受害人施暴,具有较强的“职务行为”属性,其赔偿主体当为志丹县公安局。但当事警察并不是依照国家法定的执法程序处理此事,而是擅自、恶意殴打市民,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十五条第四、第五款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行凶警察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在列举了志丹县警方在本案中的“五不该”后,为了避免此事的再度发生,我还是要提醒一下当地的女士们:请别和醉酒的老公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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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遭民警暴打至失禁 保证不告状后被放(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