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发票,难道其它证据就是“二奶”吗?


 

    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民知法守法的意识也在加强。作为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其功能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那就是:由票管税,注重发票,轻视其它证据。逐渐转变为:以事实为依据,证据为基础(发票作为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但在现实中,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此操作,把其它证据作为“二奶”来对待,我的观点是:

作为发票取得方:

1、  纳税人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但由于对方提供的是虚假发票,则被按票面金额计征所得税的做法不是很妥当。若进入司法程序,纳税人的其它证据也会被法院采纳,相关部门的通知及文件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2、  纳税人部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获得虚假发票(存在部分虚开的现象),相关部门则应核实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虚开部分予以补税罚款。

3、  纳税人业务是虚拟的,并获得虚假发票,相关部门则应按票面金额,结合纳税人的财务处理进行税务处罚。

   “郭伟税务工作室”认为:纳税人的上述做法,在税务处罚上,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就发票违章部分予以处罚。其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相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核实纳税人应纳税额时,应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成本利润率进行计算征收税款。由于纳税人管理混乱,难以查找相关数字,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计征税款。特别提醒纳税人: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力。

计算税务利润时,其它证据与发票一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税务文件中的虚假发票不承认税前扣除,并不等于不让纳税人计入税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