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这里所称规定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讨论稿》:这里的标准是指: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行投资的20倍;
(二)其他行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行投资的3倍。
企业全部负息债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在全部负息债务超过规定标准数额内的部分所发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但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其关联方债权行投资的融资条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受此限。)
九、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十、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以前没有;退税也应加退利息,但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这里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一、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这里所称规定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讨论稿》:这里的标准是指: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行投资的20倍;
(二)其他行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行投资的3倍。
企业全部负息债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在全部负息债务超过规定标准数额内的部分所发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但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其关联方债权行投资的融资条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受此限。)
九、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十、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以前没有;退税也应加退利息,但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这里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一、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