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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谴责香溢融通恶意欺骗性的信息披露行为!当前A股市场的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恶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只能无奈的谴责,或寄希望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在将来我们将会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成熟市场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投资者,当很多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时候,就会有中介机构(财务公司、律师所)贴出告示,号召受损的投资者到该中介结构报到,由中介结构出面向作假上市公司索赔。这样,官司打赢的时候,受损的投资者得到补偿,中介结构从中也拿到了提成。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实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上市公司得到更加细致的监督,中介结构也有积极性参与上市公司的监督。A股市场如果能够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挪用占款、财务造假、恶意欺骗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诚信危机必定能够得到很大改善。
把政府监督逐渐改变为市场监督这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再一次伟大的进步!
题记
其实不光是散户投资者受到恶意的欺骗,机构投资者也受到的欺骗。不光是记者求证,之前证券市场的很多投资者早已经就坏帐问题向上市公司进行求证,而香溢融通很多高管根本不接投资者的手机或电话,证券时报报道属实。股价从27-28元下跌到7.5元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对所出现的坏帐问题只字未予披露,这种巨额损失当然与上市公司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有直接关系。投资者当然会难免有所质疑,恶意欺骗是否与上市公司操纵股价与相关人的利益相关?
董秘林蔚晴对于延迟披露典当款事项的解释是,“因为典当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同,典当到期后还有许多其他处理措施如续当之类的特点。”然而这样的解释也受到专业人士直截了当的批评,证券时报采访了两位律师,两位律师都认为,虽然典当行业确实存在很高的风险,在发生典当款无法收回的情况时,典当公司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是,这与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是两回事。从公告事项的金额来看,可能无法收回的典当款总额达到1.3亿,占2007年典当业务收入的80%以上,属于应当及时披露事项。因此,可以判定香溢融通在及时披露信息方面存在故意隐瞒或过失。
同样的,香溢融通的下属典当公司将飞跃集团的应收账款票据作为典当物的做法明显存在违规之处。原因是应收账款的收回与否,并不以应收账款票据为唯一依据,债权方完全可以不通过这样的票据就把应收款收回。因此,以这样的票据作为典当物,无异于以一张“白条”做典当物,但是香溢融通方面居然给予100%的当款,这完全不合常理。
很明显,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恶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香溢融通的董事会成员应当为信息披露不及时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投资损失的赔偿。
末了,我们不得不再重复一句:如果不做运行机制的彻底改善,上市公司恶意欺骗投资者得不到严厉的惩罚,或即使面临惩罚也会因恶意欺骗投资者而获得更多的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收益(比如通过信息披陋恶意操纵股价),这样恶意欺骗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会越来越多,在将来我们的A股市场将会不得不付出更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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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处置违规上市公司
对违规上市公司处罚太轻,从重处理才是上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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