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赔偿执行难 实为法院执法不作为


作者:李鸣

    刑事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更重要的是使被害人家庭从此陷入困境。因此,在因犯罪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时,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救济责任。否则,公权力无法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就可能丧失对公权力的信任。

    2003年11月26日晚,团伙抢劫杀人主犯张明伙同吕长海等人抢劫一台黑M37185出租车,张明母亲杨学丽明知抢劫是犯罪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杨学丽反把儿子抢劫到的出租车司机张殿军的驾驶证放在自己衣兜里。由于杨学丽的包庇纵容,才致使张明等人于7天后,既12月3日,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再次在同一辖区实施抢劫,并杀害了出租车司机冯伟,案发当夜21时多,张明杀害冯伟后,从案发地王家打完电话出来,又去亲戚王大秋老丈人林树生家打电话要家人接他回家。大约22时,杨学丽丈夫与侄子张立文等人去一台车未接到儿子,杨学丽外甥郑海洋和他父亲郑会明(批捕的包庇罪现已外逃)、母亲杨学芬等人又去一台车找到张明接回。在此期间,郑海洋朋友张国庆等人也打车到过现场。

    2005年5月10日,主犯张明被依法执行死刑,当时张明确有赔偿能力,而黑龙江省绥化市中院并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被害人冯伟家人应得的赔偿不能及时兑现,一点点经济补偿也失去希望。就此,社会上许多人士认为绥化中院此举是未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延误了执行时间。

    独生子被害,母亲拿到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但13万多元的赔偿近5年得不到兑现。冯伟家人为了得到赔偿,她们学起了法律,4年来,一直没间断申请执行。

    “抢劫又杀人、犯了罪,总得震慑罪犯,法律不就是保护弱者的吗?哪能杀了人毙一个就了事呢?”冯伟大姐冯亚琴强调着她对赔偿的理解。“一定要让罪犯家属也承担代价,他们明知自己儿子有抢劫行为而不加以制止,导致再次发生抢劫并杀人,这笔钱是他们必须付出的代价。”冯伟的母亲激愤地说。很显然,仅靠严惩一名凶手并不能达到被害人家属心目中的公平正义。

    冯亚琴表示,弟弟已经死了,必须让他死得瞑目,一是恳求执法机关继续缉拿其他凶手;二是要回法院判决的赔偿款。此后,为赔偿兑现一事继续努力。她说,自从失去弟弟之后,母亲身体一直不好,追要偿赔款也是为母亲治病,为侄子上学及生活开支用,这笔赔偿何时才能到位?

    2007年6月22日下午,绥化市中院分管执行的姚院长与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来到海伦法院,法院让被害人家属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冯亚琴说:2年前,中院就应该执行赔偿款,就是一直拖着不执行。2006年,罪犯家人卖完雷炎街房子,而现在法院又说没财产可供执行。

    特别令人气愤的是海伦市法院姜立波院长,他当着绥化市中院姚副院长、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及我和母亲面的说:“死刑案子两头着一头,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家属,要了命、还想要钱”!

    绥化市中院因执行不力而形成了“空判”,使得法律在保障被害人权利时,等于开出了一张“空头支票”和“法律白条”。

    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冯伟家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几度上访、控诉。冯亚琴说:法院难道让我们被害人家属拿不到任何赔偿才心安理得,他们拖拖拉拉不执行,是想让我们放弃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要到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被害人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能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并由侦查、检察机关记录在案。这种“提出要求”和“记录在案”的做法,不但对被害人今后获得赔偿没有什么帮助,反而容易“打草惊蛇”,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赔偿责任人获得提前转移和处置财产的机会。

    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只受理伤害和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现行法律对于如何控制被告人及相关赔偿责任人的财产的规定不明,软弱无力而且控制时间滞后。

    绥化市中院对生效的判决执行缺乏执行力度,对12.3案的执行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12.3抢劫杀人案,主犯张明的家人于案发2年后转移了财产,由于绥化市中院执行局未能依法及时有效的执行,才造成今天无可供财产进行执行的局面。

    如何较好地解决12.3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笔者认为,绥化市中院应该依法加快对这起案件的执行力度,早日满足被害人家属的合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