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六)


  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发行上市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时,应该注意整体变更后不仅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还要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1、注册资本在公开发行前至少要达到3000万元;

  2、符合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的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际变更。

  3、符合公司独立性的条件

  (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物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