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取名不能叫赵C?---对全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案的分析
宋公明
据报导,取名“赵C”的江西鹰潭市月湖区男青年,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被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不能继续使用。今年1月4日,赵C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案。
6月6日,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
法院:姓名“赵C”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
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介绍,法院支持“赵C”诉求的依据主要有三: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汉字、数字、符号3种元素组成,“赵”是规范汉字,“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符合国家标准;这个名字当事人已用了22年,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因此,月湖区法院宣布的判决书责令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申办第二代身份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难得,一场民告官的官司竟然是民胜诉了,不过却让人高兴不起来,因为这个判决不能成立。在下认为,这个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国的汉族公民取名不能用赵C。理由如下:
第一, 因为C只是一个符号,一个字母,而不是字。无论在英文或是在汉语拼音中,C只是声母,单独无法发音,当然也没有字意。C读成“细”,只是英文字母的名称,并不代表发音。即使是英国人,也不会用一个字母C来做名字。如果一定要用中英文混合做名字,那至少要用一个可以读音并具有文字意义的英文单词,例如“赵CAR”(赵车)。单独用C,无法分辩是英文字母还是汉语拼音还是某种符号,也不能想当然地读成“细”,或“丝”。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姓氏中可以用异体字,因为姓氏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时难以改变。中国人的姓名也是一种文化,历史十分悠久,文化内涵极为丰富。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改姓氏的情况也不是没有。例如苟姓,因与狗同音,因此已经有苟姓人改姓敬。姓氏是历史遗留,但名字却是现在取的,那么取名当然就不能用异体字了。异体字都不能用,那么就更不用说字母符号了。至于户口登记和身份证登记的相关规定,当然要都服从该法,必须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三, 公民的姓名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那么取名就要遵守国家规范。个人取正式名字(不是小名外号),不单是个人的事,不单关系到对中华姓名文化是否被巅覆,对祖宗是否背叛的问题,更因为人的名字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要在社会上使用,不仅有户口身份证的问题,在入学,就医,工作,社会保险,银行开户,办理护照和各种证件,都会有麻烦。公民的姓名权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取名当然要以符国家管理要求为前提。如果社会上出现大量赵C,张E,李D,王G,岂不是要乱套?
综上所述,中国汉族公民取名,除了特殊的姓氏之外,必须采用规范的汉字。
2008,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