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以《涉嫌“隐瞒销售收入”,国税总局调查国美苏宁》为题,在新浪网进行报道,引起了社会很大的反响。作为此次事件无意识的参与者之一,有必要在此向社会公布事情的来龙去脉。
起因:5月26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黄光裕、张近东捐的伍仟万是为了“摆平”这件事吗?》的文章,对两人向地震灾区以个人名义捐款的目的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可能的合理质疑,引起了相关媒体的关注。
过程:媒体人士就相关及专业问题征求了我的意见。
结果:出现了6月12日的相关报道。
事情既然如此,我想谈点对此事的看法——
起因的分析:
5月12日,汶川等地发生了地震,全国人民迅速行动起来,向灾区捐款捐物,爱国热情达到了空前的地步。特别是在由中宣部举办的大型赈灾晚会上,让捐赠达到了高潮,我也被现场的气氛所感染,当晚会快要结束时,出现了众多捐赠者走上前台高举着捐款数额的牌子,使我激动不已。我在兴奋的同时凭着职业的习惯,发现这其中可能有在做秀的成份。尤其是对,黄光裕、张近东个人捐款伍仟万提出了些许的善意质疑。
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基础原理是:日常性、必要性、数额合理性。而此次向灾区捐款属突发事件,不具备日常性的特点,我只能从必要性和数额合理性方面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两个人共同的特点是:存在必要性,但数额不合理。联想到前段时间,税务总局下达的文件,更加让我对此产生了怀疑。于是我就写了《黄光裕、张近东捐的伍仟万是为了“摆平”这件事吗?》那篇博文,我心中的答案其实已经有了,只不过借此发表一下感想而已。
在这里我并不是说他们两人的款捐多了,灾区的重建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当然是越多越好。
过程的分析:
6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以《涉嫌“隐瞒销售收入”,国税总局调查国美苏宁》为题,在新浪网进行了报道。
消息公布后,让我感到吃惊的是,两家公司对相关报道全盘否认,而且发表了一些声明,声称没有隐瞒销售收入,并对此也做了许多解释。否认不是办法,比如:声称没有隐瞒销售收入,这是在向税务机关和专业人士挑战,同时也存在向监管机构和股民披露不足。
对此我又写了一篇《两分钟让你看懂国美、苏宁“税务门”事件》的博文,发表了一些看法。既然是上市公司,更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因为这一切要服从于法律,法律是需要去执行的,不能进行变通。通过此事的尽快解决,建立长效机制,才是你们应该做的。
结果的分析:
税务机关不会向公众公布其调查结果,但相关的处理结果希望国美和苏宁要及时公告。为了向世人证明你的清白及没有瞒报收入。你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组成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小组,让专业人士告诉人们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可以不回答的三个问题:
1、个人的捐赠与此次事件是否有关联?
2、抵扣联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
3、从税务的角度去解释,收入是否瞒报?(附:以下条款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 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提示】: 来自于[条例第十九条(一)]
【评】:收入的实现以收到货款的当天为准,而不是以财务登记账薄的时间为准。
◆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提示】:来自于[细则第四条(三)]
【评】:货物移动也会被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提示】:来自于[细则第四条(八)]
【评】:你们的促销活动几乎天天都有,但愿某些应税事项没有被作为销售费用进行处理。
纳税人发生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示】:来自于[细则第三十三条(七)]
【评】:移动或无偿赠送货物的当天,也会被视同销售。
◆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来自于[条例第二十三条]
【评】:完全按照上述税务相关文件去执行并予以如期申报,才能被相关部门视为没有隐瞒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