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假冒药品现象不容忽视


日前,某媒体曝出市面上所售的系列滴眼液,批准文号大都是国药准字,只有歌星周杰伦广告代言的“闪亮”滴眼露(亮瞳舒缓明目液)的批准文号是陕食药监健用字06050190号(更1),也就是说,该产品是保健品非药品。

    其实还不止于此,笔者发现,以消毒剂、化妆品为主的外用品冒充药品的现象比较突出。笔者查验了20家药品零售企业186个非药品类外用品包装标示及说明书。其中标示消毒剂批准文号(含过期失效批准文号)的127个品种,标示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含特种化妆品)48个品种,标示为“卫健用字”的8个品种,未标示批准文号的3个品种。有假冒药品现象的148个,占79.6%。假冒药品现象主要表现在:
    1、在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中宣称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有的甚至对疗效作出承诺,其宣称适应范围超出了同类药品规定的适应范围。该类产品宣称的适应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类皮肤疾病、妇科疾病、痔疮、烧烫伤、跌打损伤方面,有些还宣称能治疗消化不良、鼻炎、鼻窦炎等。
    2、产品名称具有误导作用。该类产品从名称上即暗示对某种疾病有独特的疗效,如叫某某灵、某某净等。一些产品在名称上和药品完全一致。
    3、外观设计仿冒药品。该类产品外观仿照同类型药品设计印制,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非药品类外用品冒充药品危害不容忽视
    1、误导消费者。该类产品名称、包装标示、说明书大多仿照药品制作,其标示适用范围标为适用于某某疾病,使消费者不易识别,误认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购买,从而贻误病情。
    2、产品安全性难于保证。该类产品主要成份为中西药品,在生产之前未对其安全性进行认证,处方组成随意,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毒副作用,损害消费者健康。
    3、扰乱药品市场。该类产品研制、审批程序简单,成本低廉,夸大作用,以次充好,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对药品市场造成不良冲击。
    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严格管理保健品、消毒剂化妆品,还老百姓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