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改革药品作价方式,规范招标行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推进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2008年要重点抓好四件事,其中"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和用药安全,控制药品价格上涨"是重要的一件事情.在2008年两会期间,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对如何控制药品价格上涨,解决看病贵等问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

  一案由

  2007年度看病难的问题仍高居民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之首。看病难主要表现在看病贵,药价虚高。究其原因,一是国家的药品作价方式有漏洞,二是各地的招标行为不规范,造成了系列扭曲行为。当然,深层次的问题还是在医疗机构"管办不分"的环境下“医药不分”、“以药养医”体制导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在医疗机构相对垄断药品销售的情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追逐利益的导向,造成药品价格越来越高。

  (一)现行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方式与招标规定

  自2000年以来,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是由国家发改委确定一个最高零售价作为限价,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是在招标中标价的基础上顺加15%确定销售价格。

  各地药品的招标中标价,是在国家确定的最高零售价范围内,由政府组织有关官员、医疗医药专家、中介机构专家等进行不同层次、分地区的统一招标来确定的。常常在同一个省份或同一个地区,招标中标价可以能会因招标时间和评审专家的不同,一个厂家同品种、同一个规格的药品,会招出不同的价格。招标机构在确定招标药品品种、品规的基础上,招标确定中标企业。在确定中标企业时,考虑的因素为:价格占40%,质量占40%,服务占20%。除前一项是硬性指标外,后两项指标则是灵活指标,随意性较大,即价低者不一定会中标。

  (二)目前药品价格政策导致诸多扭曲现象

  由于医疗机构依赖药品的价格差价(15%顺加价格)获得利益,因此,药品中标价基数越高,顺加额也就越高,因此,医疗机构喜欢价格高的药品品种进入医疗机构,而价格低的药品,由于顺加额小,也就难以进入医疗机构。由此,就出现了以下扭曲现象:

  1、国家不断地对药品降价,而许多低价中标品种,由于医疗机构获利小,医疗机构不用或少用,从而导致价低药品“一中标就死”的局面。

  2、一些临床普药品种,由于价格低,差价不大,医疗机构不用或少用,药厂就不生产,商家也不经营,从而退出了市场,老百姓也就用不上便宜药。国家降价不仅让老百姓没有得到实惠,而且还使得一些急需的普药绝迹于市场,老百姓受到的伤害更大。

  3、为了规避国家定价政策,一些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改剂型,改包装,改商品名,改用药途经,改生产工艺、申报中药保护品种等方式申报了许多“新药”或单独定价的药品,以“新药”名义或单独定价名义重新获得定高价的机会,以满足医疗机构喜好销售高价药品的需求,这样,药品的价格又高了起来,老百姓吃的是相同的药品,付出的却是原来药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钱。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皆大欢喜,而老百姓却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4、一方面,老百姓大喊药品价格高,另一方面,那些遵纪守法、正规的品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廉价药品无人问津,日子十分难过。

  5、由于外资药品生产企业获得了许多超国民待遇,可以单独定价,并且价格奇高,但是,医疗机构喜好这种高价药品,因此,外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销路一路高歌猛进,形势一片大好,获利惊人。而国产药品则受到诸多定价限制,生存问题十分突出。

  6、一些专门做医疗机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卖到医疗机构的价格奇高(医疗机构喜好价高药品),因此利润十分丰厚,依照国家增值税的规定,价格差价越高,该类企业缴纳增值税也就越多。这类企业为了逃税,就大量购买增值税票(增值税是价差的17%,现增值税票可以卖到5%-8%的点位),这样,药品经营环节中倒卖税票行为日渐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偷逃国家税款,甚至专门出现了倒买倒卖增值税票的公司。

  7、由于抗生素的利差大,医疗机构使用抗生素的利益就多,因此,医疗机构不合理使用抗生素越来越突出。据统计,现中国医疗机构抗生素的使用量占药品使用总量的46%以上,而国际惯例则不超过9%。抗生素的滥用给国民造成的免疫系统的破坏是灾难性的。

  8、由于医疗机构以药品销售作为收入的手段,因此,除了价格高的品种畅销不衰外,医生开大处方的情形也是愈演愈烈,过度用药十分突出,患者吃了大量不该吃的药,药品不良反映越来越多,患者的生命健康毫无保障。

  9、由于药品价格高、医疗机构追逐利益,过度用药、滥用药,导致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闹频繁,医生职业环境越差,病人就诊会更惨。

  二建议

  导致上述扭曲现象的最根本原因是“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体制所造成的,即医疗机构通过卖药获利,医生通过卖药获得考核奖励,甚至回扣。从根本上而言,要改变上述不良情形,最根本的是要改变“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体制,而改变这样体制首先要尽快实行"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该体制改得越早越好。在改变这一体制之前,建议如下:

  (一)改革药品作价方式

  建议政府只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取消按进价顺加15%的政策。一是以国家发改委所规定的最高药品零售价作为该药品在全国的最高限价,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价格不得超过该零售价;二是由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招标专班,通过全面招标的方式,即药品品种、品规的价格,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顺加10%,来确定本省的最高药品零售价格,并让其公开、透明;三是医疗机构药品的零售价格可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本省通过招标确定的最高零售价,只准下降不准上升,就低不就高;四是医疗机构在遵守上述价格政策的前提下,产生的药品差价归医疗机构所有,政府没有必要干预,政府只管是否突破最高零售价,是否有违反行为,如商业贿赂,弄虚作价等。

  (二)规范招标行为

  1、药品招标活动由政府有关机构或指定的行业协会主办,所需费用由政府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2、招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都可以参加投标,评标标准以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充分遵循价格杠杆的的作用,以可以量化的指标为主,减少人为因素的评价指标。

  3、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行业协会的招标目的只是确定本省药品品种、品规的最高零售价,同一个药品品种、品规的供货商可以不作限制,越多越好,以利于公平竞争。

  4、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准入资格,以是否符合国家GMP、GSP标准为准,凡是参与招标投标、符合上述条件、且认可本省中标价格的企业都有供货资格,反之,不符合上述条件、未参与招标投标、不认可本省中标价格的企业则没有供货资格。

  三本建议的积极意义

  在解决“医药分离”、“以药养医”之前,采用本方案的积极意义有:

  (一)引进公平竞争机制,让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正常的药品科研、生产和经营环境之中,而不是搞关系、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机会,这有利于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在招价格的招标投标方式下,可以真正降低药品价格,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让政府的监管职能复位,给予所有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这有利于调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不规定医疗机构顺加价格,使以药补医的政策透明化,这也有利于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三)在上述招标投标方式下,可以取消药品交易中的隐性交易部分,医生、医疗机构回归到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崇高职业道德境界,净化医疗卫生这个神圣的殿堂,对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医疗环境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招标投标活动不选企业,只招产品,这就使招标投标活动不会因为招标投标的专家和组织者个人好恶来决定企业,导致各种不公平。参与投标的企业也无须在专家评委身上做文章、搞公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