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法讲稿(60)


  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来中国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在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

  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总机构在中国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总机构组织在中国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常驻代表机构对其经费支出额,应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1.收入额

  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收入额

  2.应纳所得税税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5%=应缴所得税税额

  案例:某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20.4万元,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如下:

  收入额:20.4万元/(1-10%-5%)=24万元

  3.应纳税额

  营业税=24万元×5%=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10%=2.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15%=0.36万元

  三、自营与代理贸易的区分

  依照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直接同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商品贸易合同,并能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签订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其总机构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在中国可免予征税;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取得的佣金或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应申报纳税。自营商品贸易与代理商品贸易的区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