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地震,举国上下全力抗震救灾,企业、民众纷纷捐款捐物,国民空前表现出对灾区关怀的热情。截至5月29日,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373.07亿元,实际到账捐款279.90亿元。然而现在很多人担心的是,已经承诺的捐款最终能否兑现?
这样的担心并非没有依据,在2008年年初的雪灾赈灾中,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的统计显示:在雪灾中全省共接受捐款1.06亿元,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一小部分企业开出的是“空头支票”。同样,1998年,我国南方发生百年不遇大洪水,6亿元捐款承诺,有一半没有到位。中国遭灾,企业挺身而出,回馈社会本是一件好事,但一小部分企业,却借此机会上演“捐赠秀”开空头支票,为自己做免费广告。
5月30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庞陈敏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照中国政府4月28日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认捐后如果不交付,接收机构有追缴的权利,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社会。企业救灾捐款承诺不仅仅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善举,它也代表企业对社会的诚信。所以,企业应该承担的不仅是有关诚信的道德问题,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信很多企业与民众忽略了这一点。
企业与个人通过救灾捐款,这不仅仅向社会表达的是对社会的爱心回馈,企业也可以通过捐款承诺,赢得媒体与公众的关注,大大提升了企业社会形象,通过这种方式所取得的广告效应比商业化的炒作效果更加显著。当这个过程完成后,承诺捐款的企业成为赢家,然而很多企业事后根本不兑现。当灾情过后,人们对这些事情不在关注,尽管承诺只是空头支票,但负面影响有限。这就是为什么灾难过后总有很多企业捐赠为什么不兑现的原因。
美国过去出现过类似的情况,然而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将强制执行,直接把企业承诺的捐款数额如数拿走。这样,一个企业或个人违背捐赠承诺,法律上除强制要求认真履行捐赠承诺,企业或个人信誉也受到损害。在诚信社会,企业承诺捐赠并猛烈炒作,企业获得社会荣誉而事后拒不兑现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讲诚信不仅是企业成熟的标志,也是整个社会成熟的标志,企业即使做慈善事业也毫不例外,法律强制执行也并非没有理由。
2001年8月,北京有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与中国红十字总会签订了一份500万元的捐赠协议书,红十字总会授予该企业“慈善大使”,同时授予该公司法人“中国红十字勋章”。然而,该企业却未兑现承诺。2003年,中国红十字会将该企业送上被告席。捐赠承诺不兑现的企业并非仅此一家,中国每次救灾捐款都有很多企业没有实现承诺,也许企业没有实现承诺也许另有原因,但是企业一旦对社会有了承诺就承担响应的责任。
一旦企业与慈善机构无论形成了名义上的,还是实质性的契约关系,都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原因是一个企业在承诺捐赠之后,它往往受到媒体追踪报道,获得各种荣誉,企业知名度与社会形象大幅提升,企业也通常因此获益匪浅,企业做慈善事业并非仅仅回馈社会,受灾群众获益,企业自身也受益。相反,一个企业做出了承诺不兑现,它不仅仅损害的是企业的个人形象,如果法律不做约束,它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捐款不兑现,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诚信度下降。
相应的,国内法律上对企业的捐赠行为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法律不做约定,我们的慈善事业就容易受到伤害,法律不仅仅是确保捐赠承诺人对承诺的遵守,同时它也是维护我们的社会诚信。
当然,通过捐赠来表达爱心是任何企业与个人的权利,社会不应给企业舆论压力,完全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的能力自愿承担。也许一些企业实现不了承诺来自社会舆论压力,来自与网络排名与攀比,其实一些企业并没有能力去兑现所承诺的捐赠。但是,我们的企业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向社会表达爱心的方式很多,一个贫穷的人把自己唯一的财产——一个破旧的腰带在河水里洗干净后献给佛陀,佛陀说那是人世间最珍贵的礼物。企业对社会救灾的捐款也一样,量力而为,这就是企业对社会最大的回报。
企业一旦向社会做出了承诺,就不要恶意炒做为自己谋利,就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将发“空头支票”作为企业广告宣传的一种手段。享受社会荣誉的同时,也要为自己对社会的承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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