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减持特例中问题的分析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大小非减持的指导性意见,作为规范股市的重要规则,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实属正常,对一些公司的处罚也是正常的,但是出现的问题必须要正视并加以分析:
关于适用范围,是否针对中小企业板的问题,既然指导意见中没有涉及到中小企业版,上交所的扩大适用就是错误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该赔偿给相应的公司,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适用,关系到政府的诚信问题,任意扩大解释是明显错误的,政策性规定不能随意扩大。
其实对于股票转让的民事行为,上交所判定其违规,而建议政府给予处罚,这就涉及到此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无效还是可以撤销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行为无效必须要证明违法法律、法规而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根本不能否定转让股票的效力,而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罚款,这对于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巨大利益是难以遏制的。
对于大小非减持的在市场运行的益处的议论,也是难以说服公众的,规则必须正常适用,不能因为其有某些益处而给予放行,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非法集资,只要是集资的公司取得了利润,按照“协议”归还了投资者的投资和利润就不能追究非法集资者的责任了,这样不是回到了“胜者为王”的时代了,市场经济的规则也就名存实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