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霆案看法律平等


    最近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 恶意取款事件, 广州中院 做出一审重审判决 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而一审是无期,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进行了重审?同样的法律,同样的事件,结果确是如此的差异之大,整整影响了一个人的一生?难道不是草菅人命吗?可想而之,要是不重审,许霆岂不是永生怨死。而近年来我国查出贪污受贿案件,其涉案金额均在百万以上,确仅判了几年到十几年不等,不得不让我们对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考量。

    咱们来看看许霆事件,由于许霆在某银行 ATM取款机取款,发现取1000元,而其银行账户仅扣1元,所以其恶意取现,合计17.5万元。我们不难看出,这个事件的首要责任人应是银行,而不应是许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由于银行的疏忽和监管不得利,赋予了许霆恶意提款的可能性,人都是存在贪预的,或许许霆在恶意提款的时候,也没有想到自己已经违法了我国的法律。但是盗窃定罪,确是有些言过其实,因为是银行赋予了他这样提款的权利,他的整个提款过程应该是完全正当提款。我门可以设想,要是这个事件发生在某个阔老身上,会是怎么样的。因为作生意,应急取款二三十万是很平常的,他根本就不会考虑你银行扣除多少,因为在其账户上肯定有这么多钱,难道也属于恶意取款,定个盗窃罪吗??难道他取他自己的钱也犯法吗?银行自身的问题怎么一点没有提到呢?这样定罪对许霆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再看看国内的贪污案件,受贿百万以上的比比皆是,查出后,大多是开除党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就没有了下文,有些干脆是延期执行。现在咱们来分析分析贪污和恶意取款的区别,贪污是在国家赋予的权利之下,利用职权之便,收授他人贿赂,整个过程在未揭发之前,均属暗箱操作,而许霆恶意取款,是在银行的授权下,进行的恶意取款,而且整个过程还在银行的自动监控之下进行,拿了不该属于自己的钱。两者最终结果来看,都是拿了不应该属于自己的钱,一个是不受任何监管的暗箱操作,一个是在授权下,并进行全程监控的提款,属轻属重可想而之?更重要的是,许霆的恶意取款已经得到了全额追讨,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而我们那些大爷们犯罪,根本无法全额追缴,有的甚至一分未缴,判处是何等轻廉!!

    一个是执政阶层的贪污受贿,一个是平民百姓在授权下的恶意取款,怎么结果如此差异之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众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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