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20)


  什么是“应收账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这里明显不包括“其他应收款”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坏账处理范围是“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请特别注意:这里是“等应收款项”;而不是“应收账款”。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