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可能陷入误区


  2008年两会期间,由新闻传媒评出的“十件大事”中,头两件居然都与一项在2008年1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相关:名列榜首的是:在政协委员、曾为“全国首富”的女企业家张茵的提案中,提出要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在会上会下掀起轩然大波;紧随其后的是:广东省总工会的一位副主席,提出要在电视上与张茵就其提案进行公开辩论,为张茵所拒绝,再次成为媒体上吸引眼球的轰动事件。

  为什么一部实施不过66天的法律,就引起了国人如此热切的关注?这是因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地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在社会上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种种争论,实际上可能都不无偏颇,这也许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的理解相关。强调“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主张“重刑主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造就了国人一个由来已久的认识误区:似乎立法就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尤其是为了要惩罚其某种“恶行”的。

  现代社会中的立法,其本质是规定法律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实现,而“在法律面前”,利益相关的各方是“人人平等”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应该被理解为只“保护”劳动关系中某一方的利益,更不能说是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部法律是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对相互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一旦作出抉择,就必须按“市场”的游戏规则签订合同,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在这里,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应该说并无偏袒之嫌。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分配人力资源和协调就业的市场。这个特殊的市场与一般消费品市场不同,在劳动力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所谓劳动力实际上就是人,而人是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自由买卖的(被完全买断的劳动力就成了奴隶)。因此,许多经济学著作都把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称为“租借”,而不是买卖。

  企业家到劳动力市场上去“租借”劳动力,其对劳动力的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企业家需要的并非劳动力本身,而是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产出的可供出售的产品和服务,进而获得收益。因此,对劳动力的需求实际上源自对产品和服务以及由此而获得利润的需求。

  劳动者到劳动力市场上去“出租”自己的劳动力,是因为他们需要以此获得工资来购买商品与服务以满足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的需要,譬如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乃至房屋、家电、汽车……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付出劳动力,包括脑力与体力,以完成既定的任务来交换一份稳定的工资。

  综上所述,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发生的交易,实际上是以劳动力为目标,企业家和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特别的“租赁关系”,在国际上,常常称之为“劳资关系”或“雇用关系”,亦即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劳动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行为和社会活动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而劳动者则要通过工作获得稳定的工资来满足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需要。社会学理论认为,市场是以利己主义而非利他主义为导向的,这种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计算和企图,会破坏传统的道德契约和感情联系,甚至会引起社会冲突。因此,必须在私法规范的范畴中,通过一纸合同作出明确约定,主张双方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才能使劳动关系走向和谐。如果缺乏这种契约,市场就会逐渐变得无情,市场关系就会变得不可靠,市场参与者就很少会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

  综上所述,通常所说的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总和。但经济学常常把企业家的行为从生产过程中独立出来,并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区分。企业家行为常常是指生产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行为,以及承担风险的意愿。因为在生产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角色与分工,所以企业家和劳动者都必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劳动关系。在现代社会里,劳动关系常常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规定,这就是法定劳动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劳动法体系,是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个世纪80年代,农民工开始进入城市,中国最初的劳动力市场就是由他们创建的。因为中国8亿多劳动年龄人口的客观存在,使劳动力市场成为企业主说了算的买方市场。但是,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选择多了,从在当地企业间频繁“跳槽”,近年来发展为区域间的转移,譬如,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从珠江三角洲转移到长江三角洲,这使一些地方闹起了“民工荒”。这说明,以前那种绝对的买方市场已经进入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在这样的社会脉络中,企业发展需要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劳动者及其家庭则需要有可预期的未来生活,所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对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有利,《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

  张茵在其谈话中,几次提到“双刃剑”,其实,几乎所有的社会政策都是这样。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似乎是对企业的约束,但“民工荒”再发展下去,可能长期合同反倒对企业主有利了。认识到这个问题,企业主应该认真地与代表工人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双方通过对话、交流、沟通和互动,把利益诉求摆到桌面上,然后再进行协商和必要的妥协,在这样的基础上签订的才是有效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承载的才是和谐劳动关系。这应该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