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农村居民的福利更是权力


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农村居民的福利更是权力

/张增国

如何解决农民医疗保障?

如何解决经费来源?

政府应承担何种责任?

——20049月北京“国际社会保障第28届全球大会”主要议题

曾覆盖90%农村人口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的萎缩甚至消失了,绝大部分农民成了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的自费群体。医疗费用的快速攀升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非常普遍。针对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政府提出了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其发展却困难重重,面临多方面的考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惠民制度如此乏力呢?

在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时,笔者发现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及其变迁过程中,政府所一直使用的词语是“鼓励农民自己发展合作医疗”。一定意义上,“鼓励”的意义表达给政府减少责任、脱卸责任提供了托词,政府并没有真正担当起自身应有的责任,而是把这个制度建立的主动权和操作权放在农民手上,基本上确立了以“村民为中心,政府边缘化”的运做思想,政府把自己从责任主体边缘化出去了。

然而政府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承担保障人民福利的责任,马歇尔(T.H.Marashall)指出政府必须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社会福利权。而从福利哲学的观念来看,医疗保健更是一种机会,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应当作为一种全体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而不管他们的生活状况或经济地位如何。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经验表明某个地区的卫生工作和农村合作医疗进展如何,与该地区各级政府的领导,特别是党政第一把手对卫生工作和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视程度有关。同时,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需要财政、计委、农委、民政、扶贫办等各部门的支持;需要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切实抓好卫生工作和农村合作医疗。

毫无疑问,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体性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构架;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在此构架下,依法规划、组织和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