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的契约性质


  契约是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两个产权主体就交换及其他利益关系达成的合意。新制度经济学家研究了企业的契约性质,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一个长期契约,是企业家和其他生产要素之间达成的合意。

  婚姻的契约性质和企业契约有类似的地方。婚姻可以看作男女双方就未来的共同生活达成的一个长期协议。

  进一步说,有一种无限期契约,又叫关系型契约。是在一个不确定的时间里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协议。那么婚姻似乎可以看作是男女双方在一个不确定的时间里(有时用天长地久来表示)达成的共同承担“组织和经营家庭”的任务的协议。

  现代经济中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原因之一是签定契约的是人,避免不了人的弱点。比如有限理性,就是对复杂事物的认识程度有限而不能做出正确判断,婚姻契约就是这样,年轻的时候并不懂得婚姻的真谛,做出的选择难免不理性,于是逐渐演变成为后来婚姻生活中的不利因素。

  此外还有机会主义,人都是自私的,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自己知道的对方不知道)将契约的不利的一面归结到对方身上。比如一方体质较弱,在婚前很可能隐瞒实情。婚姻中的机会主义是婚后矛盾出现的根源。

  再就是语言使用的模糊性,婚姻契约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约定,都是用语言表达的,只要用到语言就有局限。比如“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相亲相爱”等等,在婚礼上常用到,描绘的景象很好,但如何实践呢?每个人理解都有差异。

  就婚姻契约来说,还要受到人性的另一弱点--喜新厌旧的影响,于是带来了契约的不稳定。

  婚姻契约的不完全导致了其有限的约束力。事实上婚姻的约束力不是来自正式规则--“一纸婚书”,而是靠非正式规则--传统的婚姻观念和行为方式。

  几乎所有的关系型契约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要依靠非正式规则,如传统,习惯和默契来维护和保持。比如企业的管理者与下属之间的隐性契约关系,并不是靠正式协议约束的,靠的是企业组织中长期的行为准则和惩罚上的默契,这种默契构成了“企业文化”。

  有效的契约实施机制可以解决契约的不完全问题。婚姻契约的实施依靠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一般说来,如果其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用终止婚姻关系来惩罚,但这样做给双方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太大,所以这一惩罚是轻易不采用的;另一种机制是让违约者在社会群体中的声誉贬值而受损失,这是一个有效的婚姻契约实施方式。还记得倒退二十年婚姻比现在稳定得多,是因为社会在观念认为离婚或违反婚约是不好的行为,是一个很不光彩的事情,甚至影响仕途。现在婚姻关系变得极其微弱和社会观念的变化有关。

  男女双方在感情上和利益上相互依赖是重要的,这种依赖越强,婚姻契约解除对双方的损失越大,婚姻契约也就越牢固。

  总之要解决婚姻契约的不完全带来的问题,需要提高男女双方对婚姻的理性认识,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经营婚姻,还要保持爱情的鲜活,不断为双方的爱情注入活力,以克服人性的弱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