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体制的创新(1)


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体制的创新

建立完善的公路分级供给体制

合理的公路分级供给体制制是保证公路有效供给的基础,因此我们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路分级供给体制。

第一,建立充分体现农民需求的公路供给决策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化、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这种决策体制造成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供需严重脱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念使得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了“面子工程”上,而忽视了农民的真实需求,再加上财政资金的不充足,使得农民迫切需要的县乡公路严重滞后。因此急需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农民需求的“城乡一体化、自下而上”的供给决策体制。同时,我们应将县乡公路改造纳入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尽快实现县乡公路的政策性供给向制度性供给转变。

第二,建立新的公路分级供给机制。传统的公路分级供给机制是按照公路的行政等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来制定的,即分别由中央、省级政府和县乡政府分级提供。这种公路分级供给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为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使我国公路整体水平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现阶段这种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公路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县乡公路改造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而作为其投资主体的县乡政府财力困难,迫切要求打破传统的公路分级供给制度,建立新的供给机制。

我国公路除了按行政等级分类外,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由于车流量大,收益大可以实行公路通行费制度,收回投资成本。而县乡公路由于本身技术等级低,并且地处广大农村地区,车流量较小,收益相对较小,很难实行车辆通行费制度,因而难以收回投资成本,即使能够实行车辆通行费制度,由于县乡公路主要为广大农民服务,对其收费也有悖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县乡公路改造的初衷,这就决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在县乡公路供给中的主导性作用,因而各级政府提供县乡公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应根据各级公路的收益大小,来确定政府和市场的供给范围,建立新的公路分级供给机制,对于那些投资回报率高的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基本是国道、省道),政府应该逐渐淡出其投资领域而改由市场来完成,而将投资重点转向公益性强、投资回报率低的三四级公路(基本是县乡公路),政府将高等级公路交由市场供给,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主导作用,又可以节省大量的财政资金,从而可以有充足的资金转向县乡公路建设。即新的公路分级供给机制是: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由市场供给,三四级公路由政府供给。(三四级公路即县乡公路的供给按照新的事权划分原则分级提供:重要县道由中央政府提;一般县道由省级政府和县乡政府共同提供;乡道由中央政府和县乡政府共同提供)。

当然这种新的供给机制也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路的产权如何确定、乱收费问题等。如果施行不当,还可能会引起公路供给市场的混乱和整个社会效益的降低,因此这种新的供给机制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需要说明的是,高等级公路的市场供给并不意味着政府供给职责的削弱和解除,在这种形式下,对政府的要求更高了,政府要加强对市场供给公路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由政府供给低等级公路时也不等于不利用市场机制,同样需要运用市场机制,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宏观资源配置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