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6岁的余超系宜宾县泥溪镇中心小学校教师。2007年至2008年10月20日,余超利用其担任教师的便利条件,趁上课之机,在教室和操场上,单独或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对受害人费某某、兰某某、周某某等28名6岁至11岁的小学女学生实施猥亵。2006年的一天,余超在泥溪镇中心小学原学生寝室旁对女学生王某(现10岁)实施奸淫。2008年暑假期间,余超趁邻居罗某不在家,对罗某的女儿罗某(现8岁)实施奸淫。
这不是人,也不是畜生,因为我们从来没听说过畜生对还未成熟的同类进行强奸。他具有人的面具,畜生的野性,超生物的变态行为!
小学教师课堂上猥亵28名女生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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