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补助费归属问题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2年5月起租赁刘某青岛一处房屋用于经营茶庄,并陆续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手续,开始营业。2007年6月,该处房屋已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刘某找到王某就茶庄搬迁问题进行协商,要求王某立即搬离其所有的房屋,却未提及王某停业损失补偿问题。王某对由于拆迁所导致的营业损失补偿问题也不甚明了,遂同意了刘某的要求。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刘某借口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王某茶庄营业执照,将王某茶庄营业执照取走。后刘某持王某茶庄营业执照将经营性补助费领走。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刘某,要求刘某将该经营性补助费交付给他。但刘某认为,拆迁人发布的拆迁方案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领取该经营性补助费,自己按照拆迁方案有权领取经营性补助费。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常见的因经营性补助费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国务院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005年《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或者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从上述规定来看,房屋所有权既不是获得经营性补助费的必要条件,也不是获得经营性补助费的充分条件。因此,刘某无权获得经营性补助费。而本案中王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因房屋拆迁而停业,有权获得经营性补助费。

  本案中拆迁人发布的拆迁方案规定由房屋产权人领取经营性补助费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及青岛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实践中引发法律纠纷的因素之一。结合本案,律师建议拆迁人严格按照上述法规制定拆迁方案,明确经营性补助费的发放问题。另外,建议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或其他经营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经营性补助费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