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物权法第6号
“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当代首创)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 陈绪国
笔者于2005年9月底完成、10月7日寄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自编“第六篇 零物权”建议稿,共2节18条。由于业余时间写作,非常匆忙,因此这方面的内容显得较为单薄。写此文的目的,希望能直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请法工委及人大领导同志们悉心指导,大力斧正。
一、零物权的的概念
欲准确定义零物权的概念,可能比较困难。本文简要阐述一下狭义与广义两类零物权的概念。
一、狭义零物权的概念
狭义零物权,是完全属于“零权利”状态的物权。
所谓“零物权”,这里主要指整个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存续的异端性、假设性物权。
在物权法中,未遂的零物权,事前可以预防,禁止当事人获取不当得利;非法既得的零物权,可以依法剥夺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过期作废的物权,可以免除以前的物权;一些反人类、反社会、反世界、反自然的异端性、虚假性物权,也定为零物权。
狭义零物权,分为一般零物权和特种零物权两种形式。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
特种零物权,这里指的是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应用的异端性、假设性的物权。
狭义零物权,法学上属于法定无权物权和法定无限无权物权、法定非物权、法定被免除、被废除、被取缔、被剥夺物权和法定被判决中止的物权。
本提议案采用的是狭义的零物权,以上内容在条款中基本上列举了出来。这是些比较明显的、整体性的零物权。
二、广义零物权的概念
广义的零物权,是指除了狭义零物权以外的、内容更广泛的零物权,包括不太明显、不太完整的零物权。其存在形态,是当一类或一组零物权中,有些是正物权,有些是负物权,两者共存在于一个有机整体之中。由负物权又引申出零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又可称之为“泛零物权”、“有限零物权”、“常规性零物权”,具有广泛性和较为难辨识性的特点。
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合法物权以后,被物权法部分地加以限制、削减、征收、征用、处罚或者没收的那部分义务式、“归零”式和追责式、充公式的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也应当加进去零物权条款之中。将此项零物权称之为“常规性零物权”也许比较合适。在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和刑法中,充斥着大量的常规性零物权。如公民尽缴纳税费、公益捐赠、扶贫济困、助残扶弱、救灾抢险等义务,违法乱纪者被课以罚金和没收财产等情形,是常见的且大量存在的情形。这些情况,尤其在刑法中得到集中体现。
二、各类法律关于财产、财物的决定权、免除权、剥夺权
一、国内法律关于财产、财物的决定权、免除权、剥夺权
1.宪法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是以保护公共财产为目的的主流法律。
2.经济法
主要存在于各类税法,也很全面。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是通过减除权利人部分财产权来进行的。
3.民商法
如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
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扣压财产等强制措施,是执行过程中的零物权形式。
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其中,对于查封、扣压、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过程,也是一种常规性的零物权。
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要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压的财产,或者已被冻结的财产。其中的查封、扣压、冻结财产和罚款、拘留措施,也是实施零物权的过程。
5.刑法
刑法中的附加刑有三大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中,没收财产包括等额没收和全额没收两种。
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使用零物权比较普遍的做法,这种财产刑涉及面特别广泛。
如: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中,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高可处以400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共8类犯罪情形,均可以采取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中,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共3类情形,均可采取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侵犯财产罪”一类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共八种情形)、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也有两类:“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其他的,还有破坏通信线路与通信秩序罪、诈骗公私财物罪、抢夺公私财物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盗窃诈骗抢夺罪、代管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共9类犯罪情形,可采取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类中,涉及妨碍公务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法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警察招摇撞骗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窃国家秘密罪、无线电通信违法犯罪、聚众打砸抢罪等7类犯罪情形,可采取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类中,非法中介非法签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自行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者等4类犯罪情形,可采取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共41类犯罪情形,都是采取“零物权”形式,进行罚金或没收财产进行经济处罚,当然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类的判决,另当别论。
6.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查封、扣压其财产,也是实施零物权的步骤之一。
7.对于赃款、赃物处理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各个时期、各种法律不完全一致,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票据法、担保法、拍卖法、信托法,以及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项、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第12条等。
8.其它法律法规
(1)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免除权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不动产需要登记,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森林、林木、林地、海域、矿产等。
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登记名录中,都列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在变更登记过程中,部分物权减除成为零物权;在注销登记过程中,被注销的物权全部削灭成为零物权。
(2)限期性免除权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是: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香港的情形是:除一些特殊用地土地批租期限较短以外,香港岛和界限街以南、九龙半岛的批租年限为75年,界限街以北、九龙半岛的土地批租期限为99年。
以上列出的减除权、免除权,超过期限以后,就是零物权了。
(3)义务与责任性零物权
关于税费的缴纳与减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零物权,是对应关系的。当缴纳税务者缴税时,意味着税务人是被当作单个项目部分财物的零物权而出现;当政府减免税时,政府则成为单个项目部分或全部零物权的对象。
从2006年开始,全国一律减免农民的农业税,是个很好的例子。各级政府成为此类征收型物权化为“零”。
二、国外、台湾地区法律关于财产、财物的决定权、免除权、剥夺权
我国物权法草案对于国外、台湾地区关于财产、财物的决定权、免除权和剥夺权,有比较系统的介绍。
1.常规性零物权
在《物权法(草案)参考》一书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台湾地区各类零物权的相关条款。包括:所有权的一般限制、权利行使的限制、自卫与紧急避险、征收征用、赎买、没收、公序良俗等各个方面。这些在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台湾、俄罗斯等国家、地区的民法典及物权法,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对于特定标的所有权的限制,涉及到26类日常生活方面零物权的规定,这些也属于常规性零物权。
属于常规性零物权,还有农业权、林业权、牧业权、渔业权、狩猎权的变更、取消和停止。
2.特殊性零物权
台湾的法律比较重视特殊性零物权的应用。这些散布在土地类自然资源、文物保护、动物保护等方面,一般为限制性零物权。
台湾土地法第17条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等“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
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私人所有之古物,将申请教育部鉴定登记。重要古物,不得转移于外国人。
台湾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2条规定,进口或出口保育类野生动物,应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第23条规定,濒危及珍稀野生动物的尸体、骨、角、牙、皮、毛等及其制品,非经许可,不得出口。
3.一般性零物权
关于赃物、遗失物的决定权、免除权,我国物权法草案介绍了两种做法:一种是瑞士、德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不仅适用于盗窃物和遗失物,还适用于其他非基于所有权人意志而更新占有的物;一种是以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仅适用于盗窃物和遗失物。
总的来讲,无论是我国的还是外国的法律,对于零物权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零碎状态之中,没有具体概念,不成体系。
三、“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零物权”在物权法中到底有什么作用呢?或者说是否可有可无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零物权的种类
1.按性质分类
A.暴烈型零物权
历史上,农民暴动、农民起义、土地革命、土地改革,都是直接以战争或以其他暴烈形式争夺政权和物权。但是,在和平时期,这种暴烈的物权争夺行为很少使用,一般不会写进物权法中去。
在封建时代,统治阶级对于重刑犯,往往采取满门抄斩、诛九族等极端办法来剥夺人权和物权。
当前,在世界各国,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经济犯罪分子,往往并处在判刑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B.强制型零物权
这有几种情形:第一种是对于刑事犯罪分子,运用财产刑对其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第二种是对于拒不执行法律判决的人,采取查封、扣压、冻结其财产等办法来强制执行;第三种是对于破产企业采取强制关闭,强制清算,落实债权债务;第四种是对于妨碍公务、妨碍公共利益的当事人连带罚款强制执行。
C.限制型零物权
各国的民法典,在保障个人物权的同时,限制其物权,其中,以限制、控制、削弱、剥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最为普遍。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公共事业的需要。如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于一定限度内不行使其权利的义务,为一定区域积极行为的义务,对于所有权、使用权不得滥用的义务;对于经营者和高收入者而言,则有自觉缴纳税务的义务等等。
D.铁定型零物权
某些物权,天然地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如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无主文物的所有权等等,这些应当归国家即全民所有。任何不具备其权利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取得这些物权,一律铁定为零物权。
E.打击罪恶型零物权
对于一切经济犯罪分子,均可采取罚金、赔偿损失或没收财产的形式来确定对象的零物权。
2.按内容分类
A.非法侵害、剥夺他人利益的零物权
通过非法手段,非法侵害、剥夺他人的财产、财物的,均属于零物权。如通过抢夺、抢劫、哄抢、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侵害、剥夺他人财物的,明显属于零物权。
B.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零物权
滥用权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论财物大小,占用时间长短,均视为零物权。主要指官员依据权力贪污受贿、巧取豪夺或变相获取的公私财物,均属于赃款赃物,一律剥夺其物权。
C.非法挪用公共财物的零物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职位高低、贡献大小,凡涉及滥用权力挪用公共财物的,均视为零物权。
D.非法获取的零物权
对于公职人员,凡涉及不明财产来源,不论财产多寡,一律判定为零物权。
E.用于顶罪、顶债的零物权
用于顶罪的零物权,不论其财产来源是否正当,均以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形式来顶罪。
用于顶债的零物权,所有顶债的财产,被依法判决转移出去以后,便成为零物权。
F.不当得利的零物权
在民事、商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多得了股份、分红、财物和收入等,这些股份、分红、财物和收入,就是属于零物权。
G.非法占用的零物权
非法占用公私财物,包括不合法占用和逾期占用。而不合法占用包括本来就是以不正当手段占用和占用不适当的情形。
3.按照处罚方法与结果划分的零物权
(1)按刑事诉讼法处罚后的零物权
A.重度处罚后的零物权
从刑罚类型来划分,凡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者,一般处以比较重的经济处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者,计有8大类,都是经济犯罪,这类犯罪对于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处罚也较重,处罚金额上不封顶、下不封底,最高可处罚至达亿元之巨,被确定其零物权并处罚全部到位后,往往收益甚丰,有溢价;侵犯财产罪的,计有11大类,一般为职务犯罪,侵犯公私财物高达几千万、上亿元的也屡见不鲜,由于罪犯肆意挥霍,多数情形是没收罪犯的全部财产,也填补不了原来的大窟窿。
我国当前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社会变动因素增多,违法犯罪分子猖獗,而市场经济刑法和财产刑法又远远满足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因此需要增补刑法和物权法的内容,双管齐下地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分子。
B.轻度处罚后的零物权
轻度处罚,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罪犯的犯罪情节轻微,有的是给予少量的经济处罚,有的则是免予经济处罚;另一种情形,则可能是裁量刑罚太轻,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快速发展,货币贬值以后,或者对于财大气粗的犯罪分子来说,也是构不成什么威慑作用。
刑法的主要作用,是以判处罪犯的刑期或者死刑来达到法律管制的目的。而物权法中的零物权,其主要作用,是以减除或者剥夺罪犯的财产权来达到制裁罪犯的目的。当然,非罪犯也是可以以这种方式来进行的。实际上,物权法所针对的是主要是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的。这里谈刑事犯罪,就将此事联系在一起了。
本文作者在“零物权”一篇的修改建议稿中,没有将“违法责任”的条款列入进去,而是留给专业人士去做,除了在法律布局上不通用以外,主要的还是专业性太强的原因。
无论是重度处罚,还是轻度处罚,法律条款的明白无误不可少。如果弹性太大,肯定会给执行法律造成漏洞,同样会使法律作用大打折扣。
(2)按民事诉讼法处罚后的零物权
在整个司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还是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方面,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还是常规性零物权状态。
民事诉讼有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在涉及公共财产方面的案件,往往比不涉及公共财产方面的案件来得严厉一些。即使是同一经济标的的案件,涉及公共财产的可能会被重判,而不涉及公共财产的可能不会判刑或者轻判。
民法与刑法不是绝然分开的,事实上,许多刑事犯罪案件是从民事案件中筛选出来的,亦即是从民法中筛选出来的。无论如何,只要够不上刑事犯罪的案件,从性质上是罪轻一等,从零物权上来说,基本上是轻量级的处罚。
民商法、经济法通常是与民诉法相连接的,在一定的情形下,它们又可以直通刑事诉讼法。在这一点上来讲,零物权的裁量权非常重要。客观上,司法过程中不能“以罚代法”,那么,什么才算是“法是法”、“罚是罚”呢?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这里的“罚”不是指刑罚,而是指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什么事情都可以罚款或没收财产来了断,有钱人就可以用钱或财产来充抵刑罚、甚至可以用钱、用财产来买脑袋了。按照民事诉讼法来办案,首先要防止这一类倾向。
同理,物权法不是纯粹的民法,如果涉及到零物权方面的案件就要注意了:说不准会立即从零物权的判决中筛选出一个刑事案件出来了。
物权法是最容易与财产刑相连接的法律之一,而零物权条款的设定,可以直接作用于财产刑。这就是零物权的特殊作用之一。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最能理顺财产关系的,当然是物权法。在物权法中,最能发挥作用的是零物权。因此,我们不能将零物权视为可有可无而掉以轻心。
4.按权限划分出的零物权
权利人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权限是什么?是有限权限,还是无限权限?哪些是有限权限,哪些是无限权限?无论如何,只要存在有限权限,就会产生零物权。这是必然的。
(1)正物权与负物权
如果我们将物权中的无限权限物权称之为“正物权”,将物权中的有限权限物权称之为“负物权”,就会有三大发现:
第一,负物权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而转移的;
第二,在后现代社会中,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相互依赖程度日益紧密,人们的社会义务更加多样化,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加广大,无条件地为社会付出财产财物的贡献的机会也日益增多,贡献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经常化。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形成产生大量负物权的常规机制。
第三,负物权对于正常人已经是家常便饭了,对于违法乱纪者而言更是难以避免了。一方面,经济社会化要求人们循规蹈矩,付出更多;另一方面,社会的经济化,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更加拉大,两极分化更加明显,有的人就是要铤而走险。违法犯罪者越多,违法犯罪的几率越高,负物权出现的面越广泛。
既然负物权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既然负物权存在于整个社会和整个社会的每一个层面,不同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正确对待与处理负物权,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就会有序地进行;否认与不处理负物权,整个社会就会出现无序化状态。
尽管各个国家的物权法大同小异,但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福利待遇的物权就千差万别。一个国家越富裕,群众所获得的物权和额外物权就越多,正物权也就越牢固,负物权就越不稳定;相反地,一个国家越贫困,群众所获得的物权和额外物权就越少,正物权也就越不稳定,负物权就越牢固。甚至于一个国家内部的物权系统也是千差万别的。
在这里,“负物权”是与“零物权”发生正相关关联的。负物权的范围越广泛、发生的频率越高,零物权的承载量就越大。当然,笔者限于时间与专业,一年半载都作不出这样的正相关点状分布图出来,即使是中国社科院出面来调查研究,需要多学科的人员来调查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才能作出系统性的结果。
(2)有物权与无物权
物权法的鲜明特点,就是“定分止争”。什么人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拥有什么样的物权,要给人一个说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当事人无物权可以变为有物权,也可以将有物权变为无物权。
所谓“有物权”,是指物权的存在形态。如果分析起来,物权,可能有历史存在形态与现实存在形态、自然存在形态与人工存在形态、社会存在形态与个体存在形态、固权存在形态与变权存在形态、单元权存在形态与多元权存在形态等等存在、续存关系的物权展示在人们面前。
所谓“无物权”,是指物权的非存在形态。这里也可以分为历史非存在形态与现实非存在形态、自然非存在形态与人工非存在形态、社会非存在形态与个体非存在形态、本原非存在形态与流变非存在形态、单元权非存在形态与多元权非存在形态等等非存在关系的零物权展示在人们面前。
在这里,“无物权”是直接与“零物权”组合在一起的。但两者还有一定的区别。无物权肯定是零物权,部分无物权就是部分零物权,整体无物权就是整体零物权。除此之外,零物权还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那就是:将某些物权依法“归零”-部分归零的零物权可以称之为“等于零物权”,全部归零的零物权可以称之为“全等于零物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第一,负物权是存在于整个社会与法律体系之中,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运作来产出零物权和零物权体系的。法律越完善,执法越到位,零物权的作用越就越明显,甚至于在许多场合的法律效力并不亚于“一本正经”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在执法层面上,法官关注度最高的还是负物权与零物权,如果弄不清负物权与零物权,怎么谈得上运用正物权的法律呢?
第二,无物权也是贯穿在全部的物权对象与物权法体系之中的,是以“画句号”形式来判决物权对象的。虽然,物权法并不专门将“无物权”的条款搬进条款之中,但“无物权”的概念却深深扎根于人们的脑海之中。实际上,零物权的条款就包括了无物权在内,是无物权的替代品,曲折地反映了无物权的另类存在形式。
第三,正物权与负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是两组看似没有意义的物权,却是扮演不同角色的物权集合体。物权法不能仅仅关注正物权而忽视负物权,也不能仅仅关注有物权而忽视无物权。而客观上,负物权、无物权都是与零物权相关联的;零物权条款的嵌入,增添了新的法律元素,与整部的物权法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完整的整体。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零物权的突出作用,就在于她以鲜明的个性展示在人们的面前,并且以丰富的内涵存在于法律范畴之中。
(二)零物权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有一条基本规律,叫做“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个规律揭示,任何事物自身都包含着它的否定方面,由于这种否定性因子的活跃,使事物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即肯定达到对自身的否定,然后再由否定进化到否定之否定即新的肯定,这样显示出事物自我发展的完整过程。否定之否定的内容,就是揭明事物的发展是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如此循环往复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辩证过程。
物权法是衡平法,也要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动态地、系统地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揭示出来,并展现在案桌上来,从度量上掌握其活动的规律性,恰如其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办好每一个案件。物权法要从平衡的原理出发,寻找一些不平衡的法律对象,作出一些不平衡的法律解释,在此基础上达到一种新的平衡。这就是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外在表现与结果。
零物权一类物权法条款的确定,就是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一种生动的体现,她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1.零物权的法学意义
第一,零物权是“定向否定权”,是完善科学社会主义物权法体系的重要保证
制订物权法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我们的目标,在于制订一部世界上最完善的物权法,亦即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体系。这就是说,我国既然是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就必须建立在十分科学十分适用的基础上,这是两个前提条件,一个都有不能少。也唯有如此,才有希望制订出一部世界上最完善的物权法。在原物权法基础上增加零物权,有力地实现定向否定,明确地定分止争,充分发挥法律的周密性和权威性。
整部物权法好比一部机器,零物权是这部机器的一个零件。一部机器缺少一个零件,就不能正常运转。毫无疑问,为省去一个零件,而将整部机器带病运行,终久是会“抛锚”的。
西方的物权法,有的是历史悠久,许多条款难以胜任新世纪、新纪元的需要;有的是资产阶级统治者的产物,深深地打下了私利阶层的烙印。当然,他们也承认某些零物权在物权法中存在的价值,但是很不完整,有的也不够规范。
无论从时代性、地域性、法律科学性和社会制度优越性哪个方面来要求,我们没有理由舍弃零物权,弄成个前功尽弃,功归一篑。
第二,零物权是“一票否决权”,是保障社会主义财产制度的必要保证
零物权是与负物权、无物权为同一类别的物权属性,实质上它是一种“一票否决权”形式的法律制度。整个社会的物权是非常庞杂的,国家、集体、私人各方面的物权相当难解难分,物权法要回答人们的不仅仅是“是的”的一面,而且还应当回答“不是的”的一面。回答“不是的”时,一语中的,点到为止。零物权一票否决的形式,就是回答或声明:不是的。
零物权的保护对象,有普通物权和派生性物权,许多是一些禁止性或者是被削减、被剥夺的物权。因而许多是可以利用“一票否决”的办法来进行,而且非常省时省力。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矛盾开始凸现出来了,有的矛盾而且非常尖锐、非常激烈,以各种形式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利益,有些贪官蠹虫和贪财忘义者的胆子越来越大,手段越越来越险恶毒辣。一些国际观察家也指出我国的廉政程度排行在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第70位,基尼系数也超过了0.40的国际警戒线。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保障社会主义的财产制度,突出零物权的法律地位,实行“一票否决权”,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
第三,零物权是创新型法律,可独立行使判决权,在涉及财产法的一系列法律中一枝独秀
西方的民法典,已经相当完备,有的民法典条款数高达1000多条。但是,运用定向否决权和一票否决权的条款不多见,也不集中统一。我们有了一套独立行使判决的零物权,在众多的法律条款中提纲挈领,好使而管用,在涉及财产法的一系列法律中一枝独秀,能够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条例之一。
说零物权“一枝独秀”,就是说她可以单独地集中地行使否决权,在众多的财产型法律中独领风骚。在法律条款的设置上,具有某种新颖性、特殊性、针对性、简便性和实用性的一面。
2.零物权的特殊作用
零物权具有什么意义,就有什么作用。既然她有特殊意义,就有特殊的作用。零物权的特殊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化繁为简的特殊作用。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卷轶浩繁,涉及财产的法律也汗牛充栋,如何采取一种更简便的办法来快刀斩乱麻呢?答案是有的:那就是新推出的一个法律分支体系-零物权。
在本文作者提议增加的零物权,基本的一般零物权有十二类,基本的特种零物权有十类,这些都是有限零物权的形式,也是各种财产否决权的集中排列形式。由于财产法是最为敏感的法律之一,其作用不会亚于民法通则和其它民商法,将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千千万万条民商法集中在物权法,集中在零物权一类条款中,就直接可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四两拨千斤,方便而快捷,大大地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出一条规律的东西,那就是:法律太多太滥,不但无利,反而有害。因为多而杂的法律,往往出现同一法律对象又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两个甚至多个法律互相打架,操作起来很不方便,执行起来又大相径庭。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应当寻求一个既科学又简捷的一套法律规约,这一套规约应当是对于各种同一类型的法律对象都很适用,可以合并处理。按此设计原理,就产生了一类化繁为简的简约化法律模式,这就是“零物权”。
第二,定分止争的特殊作用
零物权可以避免迂回曲折的办法来判断案件,也不是单靠“法律责任”的说教来重拳出击的,而是采取定向否决和一票否决的简易办法来解决一系列繁琐案情的,这就显得既简便又实用,又省力。
每部法律、每个条款都有一定的度量关系的,零物权本身就是一种“适度裁量权”。“适可而止”这个公序良俗非常恰当地运用到了物权法上来,可让案件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
我国的法律审判体系,倾向于“案情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判例法”。法律的弹性太大了,就会使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现在群众对于某些贪官的判决结果很不满意,那些贪官贪污受贿的金额是那么巨大,所判决的刑罚又往往是那么轻,不能令人信服。零物权法的推出,不仅是定分止争,有可能将法律责任“一竿子插到底”,增强法律的明确性和刚性,而减少法律的不明确性和弹性。
第三,弥补法律空白的特殊作用
目前,世界上现存的物权法,基本上没有将派生性物权列入其中,更没有将派生性物权的零物权系统地列入其中。弥补这方面法律空白的特殊作用,在于系统而客观地将一些特殊性的物权正名,这样的零物权和那样的零物权,一个都不能少。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相辅相成、并驾齐驱的。社会越文明,精神文化的比例就越大,精神产品的价值就越高。零物权的作用,就在于否决假冒伪劣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许多人仅仅关注物质文化,而忽视精神文化,认为精神方面的东西不属于物权法范畴之内,更遑论将精神产品列入物权法。这就是说,各国的物权法都排斥了派生性物权,也不存在派生性零物权的概念。
各国的物权法,或多或少地涉及到零物权,但没有形成一套体系。没有“零物权”这个概念,不能充分表达零物权的存在数量、存在范围、存在方式和处理方案,尤其是没有涉及到国家这一大公共物权中的零物权现象,却是乏善可陈。我所指的零物权,是以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为主要目的的特定的法律工具,这与西方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的零物权,有着显著的区别。
其实,任何国家,无论属于那种社会制度,都应当将国家的公共财产放在第一位,这也是出台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准则。各国在修改物权法的时候,都会意识到增益保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改的次数越多,公共利益的法条就越增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是抽象的教条,而是体现在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上的。保护国家利益,可以从正面来保护,也可以从侧面来保护。用正面的法律来保护,就形成了一系列的本原性法律条款;用侧面的法律来保护,这就形成了一套“派生性”法律的条款。零物权条款是从肯定性条款中派生出来的否定性条款。
出台物权法的另一条基本准则,就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经验论”准则。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既然外国的物权法事关零物权中存在空白、存在缺陷,既然我国的物权法需要具备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既然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和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来解决一系列社会矛盾,我们不能总是从理论到理论、而只能是运用“理论-实践-理论”这一公式,来解析全社会的财产关系,来制定物权法。而零物权,正是来源于大量的社会现象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活动,所填补的是外国物权法的空白,也是刷新我国有关财产法律内容的有益尝试。
零物权给予物权法注入了鲜活的内容,以其新颖性和独特性,旗帜鲜明地反对形形色色的虚假物权、劣质物权、过期物权和罪恶物权,还物权以本来面目,还物权人以本来物权,在否定的前提下,达到一种清晰的肯定性效果。
将派生性零物权也列入零物权法之中,大大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扩大了司法的范围,避免了法律的漏洞。
第四,增添科学技术因素的特殊作用
物权法应当具备科学性、完备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等四大因素。零物权完全具备这四种因素。
科学性和跨科学性,是零物权的一大特征。零物权的科学原理,就在于将各种各样的负物权、无物权和零物权归纳在一起,集约化地解决一揽子棘手和深不可测的特殊性物权对象,有的放矢淋漓尽致地放手解决“另类”物权。零物权是综合科学之集大成,由民法连接到商事法、行政法和刑法中去,凡是涉及财产的零物权,都成了零物权的特定对象。创造性地运用定向否决权和一票否决权,令所有问题“点到为止”。
零物权的条款增进物权法,使这部法律相对完备。在规范无限物权对象的同时着重规范有限物权,在规范有物权、正物权的同时规范无物权、负物权,并且突出地排列出来,一目了然。对于不可予不可取不可夺不可延续的物权,一一规范起来,形成一套新的法律工具,操作起来,可以得心应手。
在某种程度上,零物权的权威性并不亚于正物权、有物权的权威性。定向否决与一票否决,就是一种特殊的权威性。有了定向否决,物权法作用的对象明确,有的放矢,火力集中。有了一票否决,可以大大简化甚至免除许多本不应当取证的程序,直接作出判决结果。对于可以简化司法程序的其他零物权对象来说,也是非常方便的。
零物权是一种更加透明的物权类别。零物权越是透明,操作性程度就越高。零物权内容丰富而全面,不仅对于已知的零物权规范到位,对于未知的或将得的零物权也一一作出规范。如对于自然矿物、自然文物、自然遗产、野生动植物、漂流物与遗失物、未知的孳息财物等等未知零物权,也一一作出规范。这就是说,零物权的定置越科学、越完备,越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就越强。这也是零物权的实用性的一大特点。
第五,架设法律桥梁的特殊作用
零物权是一种通用型的否决性物权,而否决性条款是贯穿于各部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商事法之中的,所有法律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形形色色的物权与零物权。零物权将这些法律涉及财产的法律条款实现链接,架设一座“法律之桥”,往左转,可以通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往右转,可以通到刑事诉讼法。运转自如,得心应手,极为方便。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最多的是民法和商事法,其次是诉讼法和刑法。虽然宪法是基本法,但是很少运用到判决实践中去;在所有的权力系统中,公权力是最桀赘不驯的,而所有的行政法又是不够完善的,这是执法过程中最为尴尬的一面。零物权法是法宝,凡是涉及零物权的案由,都可以“一刀切”,归类到物权法中来,一来二去,丁丁当当,毫不含糊。
零物权法可能作为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帮手,其作用尤其特殊。从最近几年审计署的“审计风暴”来看,已知某些大牌机关挪用公款的现象比较严重,现行的法律又难以治理,这令审计部门既很精彩,又很无奈。恰巧零物权法为解脱这种“西西弗斯”现象提供了一种很便利的工具。
所谓“西西弗斯”,是古希腊神话中的一个人物,终日将一块巨石推上海蒂斯一座小山,每当接近山顶时,巨石又会自动滚下来,因此西西弗斯的苦役永无休止。
西西弗斯现象,不单是审计部门所独家面临的头痛事情,各级纪委、政法、公安、法院、检察院部门,也常常感到涉及财产的一应大事小事,不是处理起来十分麻烦,就是法律虚位,漏洞太多。整个社会要求公平公正和反腐败反侵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涉及财产的法律又非常零乱,而且很不周密,漏洞太多,远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零物权担当着杠杆和桥梁的作用:集中各种财产法的优势,卓有成效地解决各种民事、行政和刑事纠纷问题,不鸣则已,一鸣见效。
一部完善的法律源自于它的权威性,而权威性源自于它的科学性。人类认识事物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制订法律也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质级上。在这种意义上讲,法律的新颖性是法律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时代呼唤新型法律,而新型法律应运而生。零物权是新型法律的一个典型代表者,她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她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将会被法律实践和法律成长史来证明她的存在意义和不同凡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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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零物权 法学意义 特殊作用
原创作者:陈绪国 二OO六年五月十日至六月四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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