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律师网》殷清利律师说法《执法有纰漏,过期仍可诉讼》


 

《河北(邯郸)律师网》殷清利律师说法《执法有纰漏,过期仍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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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往往对行政相对人都规定了详细的复议与起诉时限,如果超过这些时限想再行使权利就极为不易了。那么对于过期起诉,究竟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主持人:李辉 客座律师: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殷清利
  案件回放:案件一 李某系邯郸县东柳林村村民,2006年7月21日邯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李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为由,认定其1999年5月至2004年4月在邯郸某钢铁公司、邯郸垃圾填埋场等处施工,总违法所得款计305万元,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出邯县工商处字(2006)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60日内可复议或3个月直接法院诉讼。此后,县工商局在某酒店向李某送达了以上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限内李某未复议也未诉讼。2007年12月25日,李某以施工合同签订系某安装处实施,非本人所为、行政处罚超过两年时效,送达留置不符合规定等事由,向邯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邯郸县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下,2008年初李某又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市中院将案件转回县法院,现邯郸县法院正在研究是否立案。
  案件二、刘某(化名)系邯郸县某城中村村民,2007年12月12日,邯郸县建设局以刘某在村内擅自建设平房两处计约11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等规定,做出(邯县建)罚字(2007)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限其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筑物。处罚决定还告知:60日可复议或15日内直接法院诉讼。同时邯郸县建设局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以上时限内刘某未复议也未诉讼。现刘某想以邯郸县建设局没有规划行政处罚职权、其建房经过村委会同意并缴费为由欲行政诉讼,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释疑:点评案件一 李某在超过3个月后起诉仍有法律依据支持。但其必须以留置送达不符合规定为由说明送达无效、处罚决定不产生效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视为送达”。很明显在本案中,邯郸县工商局为了方便,选择在酒店中向李某进行留置送达不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不能视为送达。进而视为邯郸县工商局未告知起诉时限,以此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之规定,应适用不得超过2年的起诉时限规定。
  点评案件二 刘某欲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但此案中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告知的复议时限为60日、直接起诉时限为15日,且这一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60日、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起诉3个月不一致,是否可以认为此行政处罚决定减少了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时限同样可以视为告知无效,也适用2年时效。
  在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几个与规划复议与直接起诉时限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予以列举分析:
  1、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4、2005年修正实施的《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比以上条文可知,在直接起诉的时限上,如果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另有的特殊规定,这里法律另有规定包括时间长于3个月的,也包括时间少于3个月的;如果法律没有另有规定,就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3个月的规定。本案中的城市规划法有15日的规定所以本处罚在起诉时间上设定为15日是合法的;在行政复议的时限上,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适用另有的特殊规定;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低于60日的,另有规定无效,应适用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本案中规划法所规定的复议15日的时限低于60日,所以在本案的行政处罚告知60日复议是合法的。这一点从2005年修正的《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上结论。
  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复议或直接诉讼的时限未作规定,所以自此以后规定行政处罚应告知60日复议及3个月直接诉讼的时限。但本案的做出是在2008年1月1日前(2007年12月12日),所以只能适用复议60日或直接诉讼15日的规定了。BJ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