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当代首创)12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网 专栏作家陈绪国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辞条12

 

[地产权]

 

我国实行土地“专地专用”制度,依法赋予土地使用权(含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用益权)人的一种特定的业主专属产业权。

土地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也是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生活资料。国家机关有权依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重整土地规划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以适应全国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建设需要。

总的要求是,农业用地专供农民使用,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种土地资源,农业地产权以用益物权为主要标志,其次是用益权。城乡各类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用地程序和标准。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和私人违法占地、用地,其非法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城市建设用地,一般属于用益物权、使用权和享用权三大类,很少有用益权的土地产权。

农用地的特点,是农用地用益物权、用益权同农产品的所有权相关联,通过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产生产业效益和生态效益。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往往是与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权捆绑相连接在一起的。是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结合,而体现产业效益的。各国的建设用地效益大大高于农业的产业效益,我国的地产经济形势也是如此。

地产权,一般包括主地产权(地产主权)、副地产权(地产副权)两大类。

主地产权,指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获得土地经营自主权以后,同时依法享有农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继承、代耕代种、返租倒包、作价入股和抵押农地使用权的配套权利。在农村统辖区内,土地主产权人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在转让土地用于建设时可优先获取经济补偿权。

副地产权,指土地用益权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土地主产权人达成协定,依法享有承租、代耕代种和再转包、再出租的使用权和二次流转权与收益权。在转让土地用于建设时,同样可以享有部分经济补偿权。

地产权,可以分为:国家、集体、个人地产权,城镇、乡村地产权,行业、企业地产权,自主、他主地产权,综合地产权,限制型、非限制型、混合型地产权,公益型、非公益型地产权等多种类型。

地产权发生竞合时,主地产权、副地产权都可以成为地产所有权。

目前,全世界的土地法律体系,按照结构划分,分为大陆土地法系和英美土地法系两大体系,以及由以上体系产生社会主义土地法制的“变种型”土地法律体系。

大陆土地法律体系,以德国为代表,包括法国、日本、瑞士、中国和台湾地区等,是世界上最流行的私法土地物权和公法土地物权制度。

大陆法系私法土地物权制度,是以土地所有权为主线,统领其他附属的土地物权。基本上是在界定私有土地物权基础上来排除公有土地物权,俗称“公权私化”。这种制度,比较适用于农业社会,不太适用于工业化社会。虽然它取材于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但渊源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渊源特深,可谓根深蒂固。

大陆法系公法土地物权制度,是以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为主线,往往以限制、剥夺私有土地所有权为出发点,实际上是工业化土地物权与农业化土地物权发生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社会主义国家也基本上采取大陆法系“土地所有权”制度,但也出现了两大流派:纯马克思主义流派和非纯马克思主义流派的土地物权制度。

纯马克思主义流派的土地物权制度,是完全依据马克思主义土地学说,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基本土地物权结构为“国家即全民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这是一种相对完善、相对标准的土地物权制度,为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这种制度,土地物权的公法物权与私法物权是完全统一的,较少发生土地物权错乱现象。因此,这种土地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土地制度,是整个东西方文明国家追求的目标。

非纯马克思主义流派的土地物权制度,是不完全依据马克思主义土地学说,而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制与集体制并存,基本土地物权结构为“国家即全民的土地所有权(城市)+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村)”,这是一种相对欠完善、相对不标准的土地物权制度,为少数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以中国为代表。这种制度,土地物权的公法物权与私法物权是不完全统一的,较多地发生土地物权错乱现象。因此,这种土地制度,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土地制度,需要上升至纯马克思主义流派的土地物权制度方面来。

英美法系土地物权制度,是以产权制为主线的土地物权制度,以英国、美国和英属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为代表。

产权制土地物权制度,是一种弹性的土地制度,对于公权、私权,均可以依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进行加权、减权,一般不会如大陆法系那样以常常以公法来限制、剥夺私有土地权利,也不需要太多的行政法等公法来干预。

中国古代历来实施土地产权制,至清末引进、民初实施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至今。同是大陆法系的土地制度,中国大陆是以保护公有土地物权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制度,台湾是以保护私有土地物权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制度。

台湾的土地制度,上世纪虽然经过了两次土地改革,大地主的土地权利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在转化土地资本利益方面获得暴利。由于公权私化严重,国家即全民的土地收益大量流失,普通农民的根本利益没有得到保证,农民的社会福利与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

中国大陆的土地制度,经过一系列的改良、改革,基本结构是好的,但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权益相当复杂。为了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目标的需要,需要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土地产权制度。其中,地产权制度法理原则的推出,就是为将来修正和完善社会主义土地产权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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