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意义上谈论文学公共性?
文学的公共性不是一种新现象,却是一个新话语、新名词、新术语。之所以要提出这个新名词新术语来讨论,是因为在汉语学界,这个从西方引入的名词术语极可能在旧的理解框架中被误读和误解。那些对解放后三十年政治化、群众化、意识形态化的文学运动仍心存余悸的中老年文学知识分子而言,文学的公共性极容易被当作文学的自主性、独立性、审美性和私人性的对立项进行解读,因为公共性在当代中国的特殊语境中似乎等于一统天下的政党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工具性,等同于自上而下的群众运动,比如大跃进民歌,文革样板戏,评法批儒等。被赋予了这种公共性的文学当然是不可能有自主性、独立性、私人性的。我们好不容易从这种文学的“公共性”从走出来,好不容易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获得了不“参与”(即不做工具)的自由,干吗又要提倡什么文学的公共性呢?要开历史的倒车么?正如我在文章中说的,这只能表明“公共性”“政治”“参与”等术语在文革极权时代被败坏到了何等程度。
而对于那些没有经历过“文革”时期那种政治化的文学运动,只经历过九十年代商业化的文学浪潮,不知道“文学的工农兵方向”为何物,只知道“私人化写作”“身体写作”、而八零后、九零后一代而言,文学公共性的话题也提不起他们的兴趣。对这一代“被架空”的文学青年而言,文学或者是私人消费品,或者是大众娱乐商品,不管怎么样,都与公共事务无关,与政治无关,与公民参与无关。在一个畸形消费主义时代长大的文学青年,或者沉溺于色情的身体感觉,或者迷恋空幻的玄幻世界,两者都与处于私人世界和玄幻世界之间的公共世界无关。
这样,由文革时期的“公共”政治疯狂导致的政治冷漠和参与畏惧,在新的畸形消费主义时代得到了奇特又合乎逻辑的延续。中国文化界和文学界所缺少的恰恰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公共性,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参与,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和真正意义上的参与。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的前提是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包括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个独立于国家权力的文化空间(哈贝马斯说的公共领域)的存在,而这是公共性,包括文学公共性的前提条件。遗憾的是,这个意义上的公共性一直在我们的视野之外。同样,我们只知道与“公”截然对立的那种“私”(文革时期的“很批私字一闪念”“大公无私”,到当下的“假公济私”),却不知道孕育健康的公共生活所必须的那种私,不知道健康的公共领域是由理性自律、既懂得捍卫私人利益又有一般意义上的人道关怀与公共美德的私人所建构的。缺乏这样的私人、不尊重私人自主性的公共性,是虚假的或者是极权的公共性,不尊重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只能是伪公共利益。同样道理,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应该是坚持个人独立性和批判性前提下的参与,是民主意义上的参与,而不是大家被召集到一起喊口号。
这样看来,无论是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政党政治狂热时期,还是九十年代以降的消费主义狂热时期,我们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和公共生活、公共文化,当然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文学的公共性。我们既不能把解放后三十年的革命文学、政治文学、运动文学当作是具有公共关怀的文学,也不能把公共性等同于把私人隐私拿到公共媒体上进行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