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土地制度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该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文件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文件指出,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领导人民谱写了改革发展的壮丽史诗。

  

  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文件特别指出,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十三亿人口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市场兴旺繁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巩固了新时期工农联盟;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加速发展,显著提高了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农村党的建设不断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全面推进,有效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文件今天由中国官方媒体全文播发。

  

  中央文件提出农民可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这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以前的中国土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封建制度。中国社会因为土地原因被割裂成居民和农民,农民被人为的固定在土地上,社会福利制度与他们无缘,被排除在现代化进程之外,导致农民没有养老保险、医疗,农村与城市不能同时进入现代社会。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存在很多问题的,虽然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宪法没有说明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因为集体所有不等于村集体所有,只能说表面上看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实际上现在是谁有土地使用的审批权才是谁所有.村级是没有土地的审批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定义了土地全民所有制,但没有定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只说明了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那么谁代表国家呢?县乡(镇)哪一级不代表国家?所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是如果土地本身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卖的,谁来没收和罚款呢?就好象比赛一样,政府既是比赛规则制定者,又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而土地的使用者却是观众,土地的使用者连比赛的资格都没有,会打赢比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从这个法律(1998年修改)实施以来全国有多少被征用的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呢?又有哪个征地是国务院批准的?其实这条设置的根本就没有用,国务院有多少人能监督全国的土地,有谁知道哪块地属于基本农田呢?整个规划都是县乡制定的,还不是他们说这是基本农田就是基本农田,如果一个法律根本就没有实际保护作用,那么这个《土地管理法》不就是成了一个地方政府合法合理侵害别人权利的法律吗?

  

      让农民实质上拥有土地的产权一大好处,就是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互相勾结乱占农民土地问题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国最低一级有土地审批权的是乡镇或县市.所以现在才普遍存在县乡级就把村级所有的土地卖给开发商,村里的人还没有明白怎么回事,土地就被征用做开发区、商品住宅了,而且只要不牵涉到征用农民的住宅,根本就没人管.就因为牵涉到农民的住宅拆迁所以全国各地才发生那么多的村民土地出让案件、违法拆迁案件。这就好比有个属于你的房子,但是,别人可以随便的把你的房子卖掉,你说能叫你的房子吗?是现在是土地制度问题,农民谁卖土地谁违法,还可能被抓起来判刑.而乡镇领导或县市领导把土地卖了,不但取得了好处,发了财,还可以因政绩卓著而升官。绝妙的讽刺啊!实际上这再次证明了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重要性!

  

  其实我国不仅仅农村土地有制度性问题,城市的土地制度也存在流转的问题。我国拆迁法中的关于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的政策根本就是一个典型的钻不完整的土地产权政策空子的一个侵害条例。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子的价值并不是你北京城区的破旧房子比北京远郊区的豪宅造价高,而是城区的土地比郊区的土地价值高,所以同样面积,你的破房子比那些豪宅价值高,而现在个人对土地是没有产权的,所以就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拆迁补偿费,逼得城里老百姓没办法把好好的四合院盖满房子,过那些暗无天日的生活。

  

  中国农民没有自由移民权利。你比如,有些农民变成企业家买地,经营大块土地,那些卖地的人要走,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出来。但是,中国现在是,农民走了,就会丢掉对土地的权利。以前的土地制度是,你永久性地离开,就失去了土地。政府按人口变动(婚嫁、生死)三、四年调整一次土地使用权。所以导致农民拋荒现象非常严重。它不愿意将土地交回村里,因为交了以后,他就丢了。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因为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什么意思呢?他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他对土地的权利就丧失了。所以,他要定期地回去。打完工,他得定期回去。因为中国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三、四年要调整一次。调整就是说,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执政者手中。

  本次允许土地流转仅仅是土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中国的土地改革、农村改革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步入现代化社会的今天,在解决吃饭问题之后,土地改革是必然的,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已经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土地,最终会让农民拥有土地的产权,让农民都成为居民,都可以享受医疗、养老服务,让整个社会不再被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