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为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确定了理论基础和制度框架,必将带来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这些变革都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获得其法律确定性。这种对法律确定性的期待为律师业务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也将打破法律服务市场主要局限于城市的格局。此番农村改革发展中蕴含的律师业务范围广泛,择要简述如下:
一、农村专业合作社组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组业务
从《决定》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我国农村新形势下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及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组改制必将成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大量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将对资金、技术、人才进入农村提供一条重要通道。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可全程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组建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组改制,为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组建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规范运作。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投资服务
《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此前,国家颁布了《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成都在三中全会期间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这些对农村产权市场的发展都是利好消息,为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从政府角度来看,律师可以协助政府组建地域性的产权交易机构,并担当产权交易服务的提供者。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角度看,律师可以为其提供物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也可以代理其从事产权交易,弥补其知识的不足,还可以担当居间服务者。另外,律师还可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资入股,发展规模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三、土地征用、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服务
目前在城乡结合地域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服务需求比较多,而《决定》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这一决定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变革尚不明朗,但城乡建设用地、土地征用等无疑是重要的法律服务市场之一。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服务
从《决定》来看,未来国家将加大农村基础建设建设力度,更多的财政资金及金融资源将通过多种形式进入农村。律师可以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法律服务的经验更好的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合同支持等。
五、农村金融法律服务
之前虽然有很多大型商业银行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但也有一些地区开始组建村镇银行,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现在《决定》提出建立农村金融制度,为未来一二十年农村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建也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微观市场组织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扩大了担保物范围。未来农村必将产生一批中小型金融机构。律师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可以为各种经济组织融资提供服务,也可以为各种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组建及运营提供服务。另为,律师还可作为农村保险事业及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六、乡村债务化解法律服务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降低农民负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之一。200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意见》,《决定》也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作为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予以重提。律师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可以为乡村债务清理化解提供法律支持。
七、外商投资法律服务
外商投资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涉及外商投资审批、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若干法律问题,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服务领域。
可以说,中国改革深入到哪里,律师业务就可以延伸到哪里。农村改革中的法律服务领域广阔,等待着有心人去发掘。
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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