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不是罪魁祸首(四)
别在“所有权”上变魔术
(2006.2.13.刊发于《经济学家》)
张春津
我们应该必须弄清楚,与“所有制”相联系的“所有权”问题,它归根结底只是一种权利形式,属于“应然权利”范畴。“所有制”不但要解决“所有权”问题,还应该解决“管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问题。因为管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才是实实在在的现实意义上的权力内容,属于“实然权力”范畴。
“所有权”只不过是一种权利性的概念。说某一样东西应该归谁所有并确认其所有权,只是为某个人占有和使用它作了基础性的规定。这种规定不是排他性的,即:享有所有权并不代表你准能占有和使用它。从古至今,明明本应是归大众所有的东西,事实上却被一些享有管理权的人占有和使用,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因此,“国有化”只不过是又一次以权利概念的形式,将财产定义为全民所有,而真正能以较悬殊的比例更多地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些财产的人,只是那全民集体中的极少数有政治权力的人。由此,财富被少数人过多地占有这一事实并没有因为什么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得到改变。甚而至于,它“无意中建立起一种新的专制,它同时是经济的和政治的,而且比以往所知的专制更严酷、更可怕”(参阅罗素著《权力论》第230页)。这种专制往往以“所有权”为幌子,让人们误以为都是那财富的主人,而实际上只有个别享有特权的人才能尽情地享受那些财富,大多数人只是坐在主人的席位上充当配角。正如罗素所说的:“重要人物是那个拥有经济管理权的人,而不是那个享有部分名义所有权的人”,“那些拥有经济管理权的人,自己虽然‘一无所有’,却可以住进富丽堂皇的官邸,乘坐最豪华的汽车,领取奢侈应酬的津贴,在官办的假日游乐地用公款度假,凡此种种,不胜枚举……”。类似这样的享有,尽管没有以“所有权”作为先决条件,但只要确实享有了,就这个享有的事实而言已经把所有权抢到了手里。即:他用权力的获得已经无可辩驳地把权利体现了出来,且不管他在名义上有没有这个权利。
看得出,“所有权”是权利性的问题,而不是权力性的问题。权力所体现出的管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比所有权更重要。权利只在名义上得到确认,而权力却能够实实在在地带来很多好处。起初虽然是政治性的,但却可以无限度地造成财源,并且还可以达到这样一种境况:本来属于民众所有的权利,可以通过剥夺民众的权力使权利成为一句空话;本来不属于当权者所有的权利,又可以通过篡夺权力而使权利成为现实的存在。这是一种多么高明的政治把戏!
可见,所有权一旦遇上了权力,就会乖乖地俯首称臣,听任摆布。所有权变成了权力门口的招牌,总是干着“挂着羊头卖狗肉”的行当。甚而至于,所有权还可以变成权力门口的走狗,权力让它去舔谁,它就去舔谁,权力让它去咬谁,它就去咬谁。
因此,社会制度优劣的根本问题并不单单是所有权的权利性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权力性的问题,即管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问题。我们的传统理论总是乐于解决一些权利性的问题,把工作的核心全部集中在“国有化”或“公有制”的权利性的形式上,却忽视了在这所谓的“国有”和“公有制”之中,还存在着管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权力性的内容。譬如,过去的一些享有管理权的领导者,可以无偿地分配到比一般人多得多的公产住房,尽管这些房产的所有权他并没有名义上享有,甚至可以说这些公产房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或全民所有的,但是,只有他一个人成了这公产住房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只要他乐意,他就可以一直这样住下去。就这些住房的使用权而言,再提什么它的所有权是归全民所有的,这不明摆着睁着眼说瞎话吗?
我们再以土地问题为例。任何一个土地的私有者所享有的最现实的东西是以权力内容为依据的,即他可以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管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此来体现出其权利实在的意义。而作为权利形式,他即使权利再多,他也无论如何拿不走这土地,决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他认为对这块土地享有所有权,他有权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因此他有权将这土地从中国搬到美国去,他搬得走吗?莫说他休想搬走一寸土地,就是他死了,土地也不会少了半点。反过来看,如果将这块土地“国有化”,结果也是如此,人们不可能全都能对这块土地行使管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总是在事实上使某个人得到这些权力,而得到的这些权力绝对是具有排他性的,即别的人得不到这权力。这样一来,“国有”也好,“公有”也好,它们惟一能够做到的是把权利的形式与权力的内容割离开,把权利大大方方地给了所有的人,而把权力偷偷摸摸、不明不白地给了一少部分人。由此,对于土地来说,全民的“所有权”就如同空纸一张。
就像这土地的“国有”的形式一样,一切仅以权利名义虚构的、“应然”的“公有”,都是在玩弄魔术,都是在名义上把权利抛到了你的怀里,让人们以为一切财富都是归我们所有的,但只要打开权利的包装一看,里面什么也没有。由此,抱着这无限美好的“权利”的人们所能得到的只是精神上的安慰。
经济上的“国有”或“公有”这样一些概念,不应该以权利为基础,而是应以权力为依据。于是,一切“国有”或“公有”,都应是可以量化到每个具体权力内容上的。也就是说,“国有”或“公有”的所有财产,都可以确确实实地找到每个所有享有它的人,并且可以准确地划分出每个人所享有的份额或数量。
这就好比一个储蓄所。它从社会上共揽存了一百万元钱,使这一百万元钱改变了原来的个人所有的状态,变成了“公有”的状态。但是,如果我们寻找这一百万元“公有”资产的来源的话,我们就会找到所有曾在这个储蓄所存过钱的人,并且能够准确地查出每个人存钱的数额。这些数额加在一起,正好是那一百万元的总额。不会多,也不会少。如果多了,那多出来的钱是谁存的呢?是属于谁的呢?如果少了,那少的那一部分钱哪去了呢?
真正的“国有”或“公有”应该是这样的:即在这个国家中,每个人的个人所有全部加在一起,正好等于国有资产的总额。不管是多了还是少了,那肯定是出了问题了。社会革命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把多的那部分找到它的所有者,把少的那一部分查出其原因所在并挖出那些贪赃的家伙。当然,现在好像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这是历史造成的。但社会前进的方向是不容改变的,社会历史的每一次发展,每一次进步,都是在理顺这一“资产关系”,都是使这一“资产关系”越来越趋向于明确和公平。当然,这需要经过一个很长的时间逐步到位。
综上所述,过去传统的有关“私有制”、“公有制”等所有制理论,极容易把人们带入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它把人的“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力”割裂开来,以“应然权利”来冒充“实然权力”,使大多数的人在“应然”的范围内享有这个权利,享有那个权利,并且总是停留在“应然”的水平上,使这种种名义上的享有根本无法兑现成“实然权力”,即根本无法得到实实在在的占有和享受(即私有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要解决的“所有制”的问题,就是要把那些被分割开的“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力”重新科学、公平、具体地统一在一起。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