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不是罪魁祸首(三)
“私有制”被动摇的结果是社会失去稳定
(2006.2.13.刊发于《经济学家》)
张春津
任何阶级中的任何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都不会是同时的。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任何情况下,生产资料总是被一部分人以占有、使用或处分等形式实际上占有着。“公有制”惟一做到的只是明确地告诉人们这生产资料是归大家所有的。怎么样来体现所有人的利益呢?是生产资料分红了,还是生产资料送股了?全没有!这样一来,生产资料只不过是在权利上、名义上让人民享有所有权,而在权力上、现实中却无法使人民实际有所得。由此,生产资料实质上还是使一部分人受益:谁实际上占有、使用或处分谁就受益。而远离生产资料的人,尽管名义上也是它的主人,却只能享受精神上的安慰。
任何阶级中的任何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都不会是独自长久的。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人的需求也是有限的,同生产资料相比,生命往往是短暂的,需求也往往是多变的。今天你占有,也许明天就换成我占有,谁也无法将他占有的生产资料全部带到棺材里去,甚至一个人生前“占有”的越多,那么他就越为后人、为他人、为社会占有的越多创造了条件。
任何阶级中的任何人,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同只能导致他们的经济阶层不同,经济阶层的不同才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发展为政治阶层的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从根本上解决不了政治阶层不同的问题。政治阶层的不同除了经济的因素之外,还牵扯到文化、道德、意志、能力以及权术、权威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是生产资料占有的方式所能解决的。因此,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无法完全决定政治阶层的形成,而事实上形成的不同的政治阶层必定会反过来影响、促进和制约人们的经济状况。因此,在所谓的“公有制”的情况下,照样会形成不同的经济阶层。到头来,即使在把“私有制”赶跑了之后,新的“无产阶级”还会存在,新的“资产阶级”还会出现。
用“私有制”和“公有制”这样的一些概念,把社会划分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这在当时的特定的历史时期内是有一定意义的。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这种划分就越来越不确切,越来越不适用了。
“无产阶级”是革命的阶级。那么,既然是“无产阶级”,就不得有产,只要人们生活好了,富裕了,有钱了,有产了,就不再是革命的了,甚至可以说就是反革命。难怪一些人极力反对改革开放,只有贫困才是“无产阶级”的本色,这就是他们的理论根据。
“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使全人类都“无产化”吗?他们必须消灭一切有产的阶级,这当然要首先消灭一切有产的人。于是,使全世界的人民都“无产”了,革命也就成功了。否则的话,怎么能说明“无产阶级”是先进的阶级呢?
“无产阶级”这个概念,是非常模糊、含混不清的。它是历史的产物,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为了反抗“资产阶级”的统治,为了号召民众扩大联盟、壮大队伍而临时拼凑起来的一句广告词。实际上,在两个对立的阶级的武装对抗中,双方阵营中死的最多的都是无产者和无权者。正因为“无产阶级”这个概念极不确切,所以“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非常短暂,而且非常的简单,那就是如何使人们摆脱剥削的地位而脱贫,一旦脱贫就有产了。当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提高了,都富裕了,都有了冰箱、彩电、洗衣机……甚至有了私有住房的时候,人们也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了。因为人们不但已经有产了,而且档次还不低呢。过去的“资产阶级”一辈子只坐过马车,从没享受过坐汽车的滋味,而到了今天,是个人就可以“打的”,好不风光。到了这个时候,谁还是“无产者”?谁还是“无产阶级”呢?
“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就更让我们困惑了。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好,还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好?这往往不好区分。它取决于统治的手段。如果是民主政治,文明统治,统治者的人数多也好、少也好都无关紧要。如果说是实行暴政统治,统治者的人数多也好、少也好都是要命的。不过,人们如果真的遇上了暴政统治,那么还是最好让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这是因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总要有所顾忌的,既要实行专政,又要尽量温和一些以免激化矛盾引发反抗和斗争。多数人反抗少数人,胜利的机会总是多一些。反之,如果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一种十分残酷且毫无人性的专政,则是毫无顾忌的,自始至终可以赤裸裸地进行,根本用不着担心少数人会反抗,反抗就等于死路一条。当一群群“红卫兵”将所谓的“走资派”批斗游街时,就是这样一种“无产阶级专政”。甚而至于,一个国家主席在这种专政面前也只能束手待毙、听任宰割。
因此,反对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是公允的,而反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则更公允。同此道理,反对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是正确的,而反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削则更正确。然而说的容易做起来难,我们常常看到某个人侵犯了集体的财产权的时候,法律是多么的公正和无情。而当集体甚至是国家侵犯了某个公民的财产权的时候,“法律”是多么的狡诈和缺德!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的是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它是一个国家奠定公平的经济和公正的政治的基础。一旦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必然要引发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不光是夺权的斗争,而且也是夺财的斗争。
现今,韩国总统金大中的儿子犯了法照样被逮捕法办,一国之总统享受不了袒护亲属的特权;美国的总统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相当于被罢免;克林顿总统因为不值一提的男女关系问题必须接受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很多国家的领导人都是直接经过民选产生的……这一切都说明,社会政治体制的文明和进步,已经朝着权力制衡的方向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尤其是国际贸易往来已将国门突破,敌对势头已经越来越削弱了,这个时候,在国内遵循法治、国际通行规则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矛盾都可以依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来解决,而不再需要组成什么阶级去动刀动枪。当法治无能为力的时候,发生矛盾的双方无法可依,只好去搞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当法治树立起公正权威的时候,谁再想什么搞阶级斗争,搞打、砸、抢,这无异于搞恐怖活动。因此,一个国家为了避免发生新的阶级斗争,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并把它确定在国家的大法之中,使法治深入人心。否则的话,不定哪一天,阶级斗争又会冒出来,杀个天昏地暗,打个人仰马翻……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财富被毁灭,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大幅度地下降。那些有财产的人担心自己的财富成为被斗争的目标,惟一的出路就是外逃。资本外逃的结果是什么?凡是研究经济的人都会知道。但肯定有人不知道,否则就不会对《物权法》大喊大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