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案二审能够公开审理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也是各方面广泛关注和推动的结果。笔者一直以为通过相关案例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一个十分普遍和正常的现象。美国常常以一个案例作为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比如美国的著名的“米兰达法案” 。说起米兰达法案或者米兰达这个名字,也许多数人都没听说过,但“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如果你放弃这些权利,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会记录在案并有可能作为将来对你不利的证据…… ”这一段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系美国以“米兰达法案”确立下来的。
在“米兰达法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因为根据美国法律任何人都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如果警察在拘捕一名疑犯的时候没有向犯罪嫌疑人说过:“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如果你放弃这些权利,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会记录在案并有可能作为将来对你不利的证据…… ”那么即使这名疑犯当时就良心发现向警方控诉了自己的罪行,日后律师亦有权根据“米兰达法案”要求法律不予采信这段非法采集的证言。这种制度在我国目前看来是十分可笑的,因为至今我国刑事法律仍然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这就是美国的程序法,这种严密的程序法能将执法者的执法行为规范到最好的范围。
杨佳案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一个程序问题。我国不仅有刑法也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就是一个程序的规定。如果执法者违反执法的程序那么我们宁可相信他是非法的、恶意的也不能相信他是善意的和合法的。因为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这种国家暴力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才能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话又说远了,这次杨佳案北京的刘晓原律师一腔热忱其实也只是为了促进法治的进步。不想“外界”有人称刘律师在杨佳案中过多地干预了司法独立。笔者很奇怪,别的不说单一个刘律师是否有能力干预司法独立就是一个问题。刘律师和法官相比,一个在朝一个在野,一个执掌国家权威一个仅是仗法而言。窃以为刘律师就是有这个心也没这个力去干预司法独立。不过很多时候,我国司法不够独立是事实,但能够干预这个独立的绝对不是律师。律师仅仅是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已,最终的权力都在法官手上,况且这次案件刘律师连会见的权利法官也没给,刘律师有如何能够干预司法独立呢?倒是律师的权利常被无端剥夺,律师能否独立办案是个大问题。话又说回来,法官和律师虽然有对抗,但毕竟是法治的两个引擎。双方互为依存,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独立的价值。律师和法官都是舶来品,如果没有了律师,也就不必要法官了,我们还是退回到县官升堂好一些。(北京 廖宏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