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不是罪魁祸首(一)
公有与私有无法割裂
(2006.2.13.刊发于《经济学家》)
张春津
说明:《物权法(草案)》被推迟表决的情况说明,一些人仍然对“私有”怀有敌意,把它看成是“罪恶之源”。很多人被感情所驱使,在不允许反方进行申辩的情况下,便以财富的多寡为标准进行有罪推定,异口同声地宣判“私有制”有罪,让“私有制”蒙冤了几百年。
本系列文章的作者,在没有收取“私有制”任何代理费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公正地对“私有制”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剖析,为“私有制”进行辩护。当然,翻案的难度肯定大,让“法官们”承认错了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律师”的职责就是要据理力争,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
在有关经济问题的争论中,“私有制”算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早在几个世纪前就注意到了“私有制”问题。他认为,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处于“自然状态”,那时还没有“私有制”,人类对自然界的一切物品都享有自由支配的天赋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的权利主体对自然界的一切物品均享有所有权:你可以得到我也可以得到。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出现劳动剩余产品,每个权利主体无法在大家共同满足了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以后再能得到什么。只有当出现了劳动剩余产品的时候,“私有制”便产生了。
法国的让·雅克·卢梭认为,“私有制”的产生不仅标志着文明社会的开端,而且也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他认为,由“私有制”所产生的不平等包括政治上的不平等和精神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于某些人享有种种损害他人的权力——即特权。
马克思则进一步地揭示了这种不平等的阶级实质,指出生产资料“私有制”把人分为有产者与无产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而在社会政治地位上,又把人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压迫者与被压迫者,这样便产生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权利的不平等。
看得出,“私有制”成了罪恶之源,所以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明确简练地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此后,马克思主义革命便围绕着消灭“私有制”这一中心任务而展开。斯大林的革命,毛泽东的革命,金日成的革命,波尔布特的革命,本质上都是忠诚的马克思主义革命,都是坚定地、不折不扣地围绕着消灭“私有制”这一历史使命而进行的。可喜的是,这些革命都使暴力手段获得了成功,赢得了战争的胜利;但遗憾的是,在夺取了国家政权以后,在采取很多消灭“私有制”的具体措施后,却莫明其妙地遇到了想象不到的困难和阻力,甚至在经济建设上遭受到极大的损失。就当时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来看,原苏联远比不上美国;大陆远比不上台湾;朝鲜远比不上韩国;柬埔寨远比不上泰国。尽管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但对“私有制”大面积的扫荡不能不说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苏联的解体,波尔布特的倒台,朝鲜的饥荒,都将逼迫这些曾经燃遍革命火种、把“私有制”驱赶得无处藏身的国家不得不变换方法,在不同的程度上,以不同的方法,或早或晚地把“私有”的稻种重新撒到田地里。中国的改革也在大力提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切都是从农村的“三自一包”开始的。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国家的经济建设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家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
说到这人们也许被搞糊涂了,当人们对“私有制”还耿耿于怀的时候,社会经济建设的进步与发展的事实又不得不归功于我们没有对“私有制”进行“革命扫荡”,这“私有制”到底是个什么家伙?
我们经过分析后觉得,解决“所有制”的问题,用“私有制”这一概念,其确立的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
以往,我们总是把所有制形态的公有和私有,看成是两个绝对对立的东西,认为随着革命的胜利,“私有制”必将被“公有制”所代替,即“公有制”胜利的前提是完全消灭“私有制”。由这点可看出,在我们的传统理论中,公与私是水火不相容的,这符合过去的“阶级斗争”的理论需要。但这时我们回过头来就会惊奇地发现,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被我们的感情破坏了。我们夸大了对立的一面,却忘记了统一的一面,在公与私的问题上斗来斗去,斗得我们自己精疲力尽,焦头烂额。
事实上,公有与私有之分是可以的,这种划分没什么错误。但把公有与私有完全对立起来则是错误的,就如同把社会与个人完全对立起来一样。社会是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个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个人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社会是个人发展的条件,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公有就是指由个人所有组成的群体所有,而私有则定作群体中的个人所有,公有应是集于私有的公有,而不是脱离了私有的公有,而私有是公有之中的私有。私有是公有发展的基础,公有则是私有发展的条件,因此公有根本不可能消灭私有,私有也不可能脱离公有。盲目地肯定公有否定私有,或肯定私有否定公有,都是片面的、错误的。
譬如说,大家都一无所有,穷的要死,可大家却都生活在“公有制”的社会中,他们“公有”的是什么呢?原始社会时期不是“私有制”,那肯定应该是“公有制”,这不就是大家都一无所有地生活在“公有制”的社会中吗?这种“公有制”——脱离了“私有制”的“公有制”究竟有何意义?我们现在又要实现这种“公有制”,这岂不是要把社会拉回到大家都一无所有的原始状态中群居去吗?
什么是私有?什么是公有?个人获得并占有财产就是私有,很多个人私有财产出于某种需要和目的而集结起来,就是这些人们的公有财产。这种公有绝没有剥夺每个所有者的私有的权利,即私有的所有权是应该首先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的。而不是把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集结到一起,被“共产”后形成了“公有制”的时候,人们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便丧失了。这样的“公有制”是最最反动的理论。
人们的私有财产出于某种需要和目的而集中在一起,决不是以强迫为前提的,而是百分之百地出于自愿。在这种“公有制”中,个人可以服从集体,少数可以服从多数,但集体不能剥夺或侵害个人的利益,多数人也不能侵害少数人的权益。否则,集体中的个人或少数人就有权索回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脱离开这个集体,去寻找对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利的新的集体。
说到底,私与公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私有是个人所有,公有就是社会(集体、集团、国家)所有。“私有制”就是个人所有制,“公有制”就是社会(集体、集团、国家)所有制。
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私有制”这个概念。过去我们总是习惯地把“私有制”与剥削和压迫连在一起相等同,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在阶级社会中,人民中的每个人,都不能充分地享有私有的权力,甚至完全丧失了私有的权力,一切剥削和压迫都是从人民的私有权被侵犯开始的,“无产阶级”正是由于这个阶级私有的权利被剥夺、被侵犯才沦为“无产阶级”的。在这个代表着这个社会的大部分人根本没有私有权的社会中,在这个广大人民的私有权被侵犯的制度下,我们怎么能说这个社会是“私有制”呢?
所以,“私有制”、“公有制”这样一些概念体现不出社会制度优劣的问题,它只能体现出人们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占有财产还是大家以社会(集体、集团、国家)的名义间接(转赋)地占有财产的问题。
其次,“私有制”、“公有制”说明的都是人与物的关系,它无法说清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
剩余产品的出现使每个人都想更多地得到私有权,不是你得到,就是我得到。为了得到私有财产,人们之间就会出现竞争,竞争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有公平的竞争,有不公平的竞争;有文明的竞争,还有野蛮的竞争;有盲目的竞争,也有理性的竞争。总之,它必定是经过人与人之间进行的权力关系较量的结果。“所有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这些财产由谁占有的问题,或是这些财产是如何组成起来的问题,而是要弄清这些财产在各方的竞争中是以什么样的形式、手段和过程被占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