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或许可笑的关于自由的随想


  一个团体有兜售其政治主张的自由,民众当然同样有认可与否的自由。一个人应当有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支配自己行动的自由,但他人有没有干涉之的自由呢?

  就一种较为极端的自由即对个人身体进行支配的某种方式,——比如卖淫这种人身自由而论,是否可以设立妓院以规风化呢,不过显然,绝不可对人卖淫进行劝行,而却可以劝止。虽然二者在形式上关乎自由的抉择,但前者与后者必有不同。因为显而易见,劝人卖淫者必要涉及其私利,从而它属于一种行动,而劝止者少有相应的私利,因而它属于一种思想。思想相对于行动总应是自由的。

  而对于赌博,它同样关乎公民自由,因赌而犯有其它罪行,并不是禁赌的理由,就象虽然刀可杀人但却不能因此而禁止卖刀的理由一样。中国古代有一割据一方的君王,立法禁止私人酿酒,并规定凡私人有酿酒器具者亦同罪。一日某人因之而获罪,有一大臣以为不妥,便趁与王出行时指路人对王曰,他们皆有通奸之罪。王甚不以为然,乃问之,大臣对曰,他们皆有能够通奸之器具。王遂赦免了某人。

  妓院与赌馆之有伤风化的观念,与其说是缘于一种现实,莫如说是缘于一种想象,男女苟合之事何曾因妓院之废止而有所收敛?原先共同的情人,后来不过是变成了近于专有的情人罢了。后者似乎是较之前进化了些许,不过这世间的绿帽子也委实与时俱进地多了几顶。那么与其任由那些登徒子给别人戴上绿帽子,不如找个处所让他们结成连襟去。也好给时下的好男女一点纯净些的氛围,同时也使一些人省却DNA鉴定麻烦。如果要说到有伤风化,普遍存在总是要甚于特殊存在的。

  自由应首先现于细微之处,所谓人身之自由,固不必如上述,但却颇有些事物与之相似呢!

  不过显而易见,人身之自由,最首要的是在于意志的自由,然后便是意志的实践的自由;如果没有后者,前者不过只是画饼。

  以上讨论,却只是一种随想,而非一种确定的观念。诸位有何见教,何不一起探讨之。事实上,所谓公民社会,也不过就是建立在公民的普遍意志之上罢了。

  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