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这里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超限额、超期限透支,但经发卡行催收后及时补足透支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3、数额较大是本罪的程度要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5、本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限于因拾得、代为保管等原因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如果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则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犯本罪的,有三个量刑档次:(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