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业QDII合作的条件及业务范围
新金融网www.cnfinancer.com 杨老金 邹照洪
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选择境外投资管理人和境外托管人协助开展业务。
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对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并确保其持续取得相关资格。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商业银行应尽量选择不同法人作为其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应选择同一法人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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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