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保险业QDII主要政策法规
新金融网www.cnfinancer.com 杨老金 邹照洪
中国于2004年批准了保险机构以自有外汇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当年8月,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此后,部分保险机构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尝试境外投资。
2006年6月,中国又正式批准保险机构以人民币资金购汇方式投资境外市场。这被视为保险系QDII政策推出的信号。
2007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保险公司投资海外市场,允许其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由此,中国境内保险机构首次获得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办法》明确允许保险机构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 此前,中国保险公司只可以投资境外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可购汇投资,且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
《办法》引入了金融衍生品,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允许保险机构用于套期保值,但禁止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宏观调控,也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主要法规列表: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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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