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某某国税网》的问题
问题:我公司是外资企业,今年,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应用软件费用2万元,单独购入金蝶财务软件费用约8万元,一次性摊入当期成本费用,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对吗?
回答: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是属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财务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故企业购买的财务软件应作无形资产管理;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贵公司所购买的金蝶财务软件应采用直线法计算且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分期摊入产品的成本。
剖析: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是内税文件,不能适用于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应用软件费用2万元”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5条,不少于5年计算折旧;单独购入金蝶财务软件费用约8万元,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7条,作为无形资产不少于10年摊销。
按照财税[2000]25号文规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5]109号已除消“批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2000-05-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2000-1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问题:我公司是外资企业,今年,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应用软件费用2万元,单独购入金蝶财务软件费用约8万元,一次性摊入当期成本费用,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对吗?
回答: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是属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财务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故企业购买的财务软件应作无形资产管理;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贵公司所购买的金蝶财务软件应采用直线法计算且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分期摊入产品的成本。
剖析: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是内税文件,不能适用于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应用软件费用2万元”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5条,不少于5年计算折旧;单独购入金蝶财务软件费用约8万元,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7条,作为无形资产不少于10年摊销。
按照财税[2000]25号文规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5]109号已除消“批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2000-05-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2000-1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