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吃空饷”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吃空饷”是何意思呢?顾名思义,“吃空饷”就是有人不在单位里工作还在单位里拿工资。
今天的《人民网》上有一篇新闻,说的是湖南新宁县对120多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进行清理,停发了172人的工资。
文中还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停薪留职、脱产学习、考研读书的,要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登记,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建立台账,通知县财政停发工资。
县清理“吃空饷”领导小组采用专项清理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有“吃空饷”者,除收缴“吃空饷”的金额外,给予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每人1000元经济处罚,且年度考核降等或只能定为不称职。
初看起来,湖南新宁县在治理“吃空饷”的做法上似乎很“严厉”,但是,我们如果仔细的推敲一下这个规定,就会觉得这个规定是站不住脚的,是非常可笑的。
比如,单位里有工作人员停薪留职、脱产学习、考研读书了,单位领导会不知道吗?按规定这样的人就不在单位拿工资了,领导会不清楚吗?其实,对这样的人,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财务人员完全可以按规定及时上报给上级相关部门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履行什么“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登记,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建立台账”等手续呢?有了这些手续,不就是像人们平常所说的“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了吗?
如果要履行这个手续,那么请问?当“本人不写申请”,是否就可以照样领工资呢?同样,如果领导不及时批,是否也可以照样拿工资呢?如果这样都成立,那么不就是给人以空子可钻了吗?所以只有在湖南新宁县的领导大脑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思维,才会成立一个叫什么“县清理‘吃空饷’领导小组”这样一个怪怪的组织,才会给人增添了一点笑料。
其实,让人感到可笑的还不仅仅是“县清理‘吃空饷’领导小组”这个怪组织,而是在当发现“吃空饷”这个问题时,对其当事人的处理上更让人感到可笑。
不信我们来看这个规定。在规定中,湖南新宁县对当事人处理是这样的:“收缴‘吃空饷’的金额;给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每人1000元经济处罚;且年度考核降等或只能定为不称职。”
当然,如果有人认为“吃空饷”是一般性的问题,这个规定是没有什么可笑之处的。但是,如果这个“吃空饷”的问题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具有“诈骗”性质的问题呢?难道这样的处理还不可笑吗?
以我看,如果这个“吃空饷”属于“诈骗”性质的问题,那么这样的处理肯定是极其错误的。
笔者找出《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解释: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通过《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这个“吃空饷”与“诈骗罪”的定义是否靠得上呢?如果靠得上,那么对“吃空饷”当事人,不管吃了多少“空饷”,都就以“收缴‘吃空饷’的金额;给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每人1000元经济处罚;且年度考核降等或只能定为不称职”的处罚了事?
可见,当当事人吃的“空饷”达到《刑法》规定的金额时,就已构成了“诈骗罪”,当然也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必须进入了《刑法》量刑,所以,不是一般行政处理所能解决的了的。
而湖南新宁县在制订这个惩治“吃空饷”的规定之前,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属于“诈骗”性质的问题,就制订了此规定,此举不也显得非常可笑吗?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