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混合销售行纳税: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谈谈税收的一些问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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