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中介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在税务中介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即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代办,纳税人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力;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拒绝委托;代理人也有选择纳税人的权力。总之,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双方相互自愿的,代理双方的关系是双向选择关系,这种关系一旦确立,即被一种合同契约关系所维系,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改变。税务鉴证尽管是法规规定的,而不是纳税人自愿的,但具体找哪个税务师事务所来作鉴证,则是完全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