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大”基本特征,但唯有“充满活力”一项寓意最为深刻深远,其本质就是自由自主精神的委婉表达。因此,“充满活力”所蕴含的民主、法治、宪政等社会治理者的大道精神趋向,为未来中国社会治理价值导向系统的结构性调整,预留了十分广阔和值得预期的想像与期待空间,其理论与实践价值不可忽视。
一
“活力”是指具有生机和生气的努力与奋斗,是指活动者所具有的一种富于生机的生命状态。根本说来,“活力”是指一切有生命的存在者在进行有益于自己和他人的活动时,生命本身所呈现出的那种勃勃生机和生气。这样,“活力社会”无疑是指一个社会的发展状态所呈现出的旺盛的生命力以及生机和生气。具体说,是指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产业、人际活动、政治、道德、法律、生态环境”主体,都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以及生机和生气,表现为经济发达,文化产业繁荣,人际活动安全和谐,政治清明,道德、法律优良,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睦。就是说,凡是生活在中国这块古老土地上的每一个人民,不论他的职业是什么,工人、工程师,还是官员、学者、企业家,还是艺术家、律师;也不论他是生活在偏僻的山村,还是生活在繁华的城市,等等,他们都能在各自的时空点上,积极参与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获造活动,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活动。
“活力社会”的精神意蕴和独特品质至少应该包括以下:(1)主体精神。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最终动力,自然也是推动、构建“活力社会”的主体,也是“共建”成果的享有主体。因此,没有每一个人民的真实意志,也就没有全社会的共同意志;没有每一个人民的活力,也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活力。(2)“人本”精神。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活动由行为原动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构成。人要完成一项活动,首先要激活其需要和欲望,然后才能在这个需要和欲望的引导下,产生相应的目的以及完成实现的手段。因此,一切动员激励的措施和方法,都应该遵循这个规律,坚持“人本”原则,从认识和尊重每一个人民的真正需求和欲望出发,进行务实的基本制度创新与安排。(3)自主精神。自主精神就是自由精神。没有自主自由精神,构建“活力社会”只能成为一句口号。这是因为,自由是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不自由则是因为有外在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自由精神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它是最深刻的人性需要。如果“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他便不能生存一样。”另一方面,自由是人达成自我实现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也就是促进“活力社会”构建的根本条件。因此,自由自主是“活力社会”的核心价值和精神。(4)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意味着,一个有活力的社会,其当政者必须通过法和道德来管理,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来任意管理。没有法治,也就谈不上“活力”。法治既是“活力”的保障,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实现手段。因此,一切法律和道德,必须由全体成员和代表制定或认可,从而成为公共意志的体现,要尽量避免法律成为个别人意志的体现。这样,只有通过民主一途,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全社会每个成员同意的、能够体现公共意志的行为规范(法和道德)。(5)平等精神。有好的法律和法治,未必就会有一个“活力”的社会。同时还须每个人都能够同样平等地服从法律的强制,同样平等地享有自由的权利。如果一些人必须服从法律,而另一些人不服从法律;一些人享有自由,另一些人不享有自由,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有活力的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说:“争取自由的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样,“活力社会”的基本特征可表述如下:“活力社会”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群众的主体精神和地位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体现;一切社会治理活动所制定的法规条例及其具体的实践管理活动都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社会管理规范的自主自由自择权利,创造潜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全社会的法治状况良好;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同样平等地服从法律和道德,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优良。就是说,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富有“活力”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真正期望的社会,才是广大人民群众确信能够实现“共建共享”梦想的社会。
二
如何才能落实“活力社会”理念,实现“活力社会”梦想?以下四个途径可供选择:(1)坚持人道宽容原则。对“活力社会”精神意蕴的分析告诉我们,“活力社会”的根本条件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在的强制,给予每个参与“活力社会”构建的人民群众更多自主自由发展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创造去发展。因此,要通过宽容精神的增进,从思想上、观念上消除和减少一些外在的障碍和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发挥提供必要的精神支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价值取向已经开始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在道德观、价值观、生活哲学、文化习俗,以及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社会成员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就更应该重视和尊重宽容精神。只有这样,全体人民群众才可能获得自主、独立、全面的个性自由与发展环境,才能奠定构建活力社会的基础。(2)坚持公正平等原则。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公正平等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有二: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分配要绝对平等;二是对广大人民群众非基本权利的分配要坚持比例平等原则。而且,前者一定优先后者。这就意味着,根据权利与义务所具有的逻辑相关性,在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一方面,政府的义务就是人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的权利就是人民的义务。政府和人民,都既是权利主体,同时又是义务主体,不论权利大于义务,还是义务大于权利,都违背公正的精义,都可能,背离“活力社会”的基本价值,背离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大道。而且,就权利与义务的享有与行使而言,一方面政府和人民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另一方面政府和人民各自所行使的权利都不能大于它们各自享有的义务,至多只能等于它们所享有的义务。就是说,没有公平,就不可能有效率,更不可能有活力,公平与效率是正相关的关系。这是常识,不能人为地复杂化。(3)坚持民主法治原则。只有通过民主实践,才能将广大人民群众群众的个人意志转化为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将法律、道德的强制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意志,从而减少制约首创精神发挥的外在障碍,为主体“活力”的发挥解除精神和现实的桎梏。当前在民主法治问题上,由于传统意识形态观念的影响,不少同志表现得比较过敏。其实,包括民主在内的科学、法制、自由、人权,都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我们根本没有理由拒绝和担忧。胡锦涛总书记多次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强调,“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政治不是背离的”,“(中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4)坚持消除异化原则。“异化”主要是指人的不自由、受奴役、被强制的行为,就是自己做出的而又异于自己的行为。异化通常表现为经济异化、政治异化、社会异化和宗教异化。所谓经济异化就是自己创造不属于自己的物质财富的劳动,其产生的原因既有非经济强制的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的因素,也有私有财产、资本等经济强制。要摆脱,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走公有制;政治异化是指服从那种只体现他人意志而不体现自己意志的政治强制行为,是服从那种体现异己意志的政治强制的行为,其产生的原因无非阶级政治异化和个人政治异化。要摆脱,只有走民主共和之路;社会异化是指违背自己意志而屈从社会意志的行为,原因在于这个社会的非法治、不民主、无人权。要摆脱,只能走法治、民主、人权保障之路;宗教异化是指违背自己的意志而遵从神灵的意志的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死亡、自然灾祸和社会压迫的情感渴求。摆脱之路在于,发展科学,正确对待死亡,消除自然压迫,改造社会。可见,异化原因的消除,就等于增加人的自由,就等于解放人的首创精神,就等于增进全社会的活力。因此,坚持消除异化原则,是实现“活力社会”的重要途径。
三
就“活力社会”构建的策略而言,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键:(1)要用心处理好“无为”与“有为”的关系。“无为”不是不作为,是不要“乱为”;“有为”,但不能越位,不要干超越职责范围的事,要干好分内的事。“无为”的关键是不要过多干扰广大人民群众的活动,比如创获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以及其它私生活。特别是不要以为群众办事的名义,给群众办他们并不需要并不喜欢的事,不要以自己的偏好作为决策的依据,无视群众真正关心的需求。因此,政府要自觉培育“不扰”就是大贡献,“无为”就是大有为的大思路大境界。“无为”与“有为”关系的现实把握艺术在于,要集中精力部署安排好带有明显公共性特征的事务,比如人身安全、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困难救助、子女就学等等社会公共生活保障、仲裁机制建设,为“活力社会”的构建,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关键在于,要在优化立法、公正执法、司法保障方面多用心多费心,不要过多干扰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和个人生活,充当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与利益的包办人。当前处理“无为”与“有为”关系的主要难点在于,权力与义务与权利之间的不平衡,不是权力大义务与责任小,就是权力大权利更大。况且,由于权力缺乏有效的源头监督与制度性监督,其负面效应就更大。说“无为”,就卸责,说“有为”,就扩权,使权利与义务始终成为权力的奴仆,无法归位担责。(2)要积极尝试各种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与机制的创新。要让一个社会充满活力,从理论上讲,就应当让创新精神成为时代的强音,把营造活力氛围与激发社会创造,积极尝试各种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与机制的创新紧密结合在一起,以机制创新推动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活力的增强。因此,要大力推进社会基本保障体制创新,通过社会基本保障体制创新,冲破一切妨碍“活力”的思想,改变一切束缚“活力”的做法,革除一切影响进步发展的体制弊端,形成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的新体制,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促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具体说,一要着力解决好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谐社会”构建计划后顾之忧的制度与机制创新。二要积极创建和完善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谐社会”构建计划的制度与机制创新。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从根本上破除影响人们创造力发挥的各种体制性障碍。三要积极创建和完善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谐社会”构建计划的利益表达机制。四要积极创建和完善美德保障机制。通过美德保障机制,为有德、有才之士能够开辟发财致富,升官致贵,成名成家,过上幸福日子的基本渠道。(3)要持续不断地营造平等、宽容、乐和的社会舆论氛围。持续不断地营造平等、宽容、乐和的社会舆论氛围,本身就是“活力社会”构建计划的一部分,没有平等、宽容、乐和的社会舆论氛围,就不会通过启迪智慧,感召灵魂,陶冶情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态,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充满活力的精神力量。为此,要持续开展构建“活力社会”的系列主题活动,注意发挥传统媒体与现代媒体的载体推动作用,积极挖掘、盘活现有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聚集辐射功能,让“活力社会”真正成为全体人民共享的精神财富。
总之,“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和构想,是基于广大人民群众多年来的建设实践提出来的,其饱含的人本、人文、人道精神,既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又扎根于中国本土丰富的历史文化土壤,其最终目的是民生,是全体人民的幸福和自由全面发展,如果能够持续坚持,相信以“和谐”为价值导向的“幸福社会”,不会离我们太遥远。
一
“活力”是指具有生机和生气的努力与奋斗,是指活动者所具有的一种富于生机的生命状态。根本说来,“活力”是指一切有生命的存在者在进行有益于自己和他人的活动时,生命本身所呈现出的那种勃勃生机和生气。这样,“活力社会”无疑是指一个社会的发展状态所呈现出的旺盛的生命力以及生机和生气。具体说,是指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产业、人际活动、政治、道德、法律、生态环境”主体,都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以及生机和生气,表现为经济发达,文化产业繁荣,人际活动安全和谐,政治清明,道德、法律优良,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睦。就是说,凡是生活在中国这块古老土地上的每一个人民,不论他的职业是什么,工人、工程师,还是官员、学者、企业家,还是艺术家、律师;也不论他是生活在偏僻的山村,还是生活在繁华的城市,等等,他们都能在各自的时空点上,积极参与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获造活动,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活动。
“活力社会”的精神意蕴和独特品质至少应该包括以下:(1)主体精神。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最终动力,自然也是推动、构建“活力社会”的主体,也是“共建”成果的享有主体。因此,没有每一个人民的真实意志,也就没有全社会的共同意志;没有每一个人民的活力,也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活力。(2)“人本”精神。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活动由行为原动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构成。人要完成一项活动,首先要激活其需要和欲望,然后才能在这个需要和欲望的引导下,产生相应的目的以及完成实现的手段。因此,一切动员激励的措施和方法,都应该遵循这个规律,坚持“人本”原则,从认识和尊重每一个人民的真正需求和欲望出发,进行务实的基本制度创新与安排。(3)自主精神。自主精神就是自由精神。没有自主自由精神,构建“活力社会”只能成为一句口号。这是因为,自由是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不自由则是因为有外在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自由精神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它是最深刻的人性需要。如果“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他便不能生存一样。”另一方面,自由是人达成自我实现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也就是促进“活力社会”构建的根本条件。因此,自由自主是“活力社会”的核心价值和精神。(4)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意味着,一个有活力的社会,其当政者必须通过法和道德来管理,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来任意管理。没有法治,也就谈不上“活力”。法治既是“活力”的保障,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实现手段。因此,一切法律和道德,必须由全体成员和代表制定或认可,从而成为公共意志的体现,要尽量避免法律成为个别人意志的体现。这样,只有通过民主一途,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全社会每个成员同意的、能够体现公共意志的行为规范(法和道德)。(5)平等精神。有好的法律和法治,未必就会有一个“活力”的社会。同时还须每个人都能够同样平等地服从法律的强制,同样平等地享有自由的权利。如果一些人必须服从法律,而另一些人不服从法律;一些人享有自由,另一些人不享有自由,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有活力的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说:“争取自由的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样,“活力社会”的基本特征可表述如下:“活力社会”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群众的主体精神和地位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体现;一切社会治理活动所制定的法规条例及其具体的实践管理活动都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社会管理规范的自主自由自择权利,创造潜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全社会的法治状况良好;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同样平等地服从法律和道德,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优良。就是说,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富有“活力”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真正期望的社会,才是广大人民群众确信能够实现“共建共享”梦想的社会。
二
如何才能落实“活力社会”理念,实现“活力社会”梦想?以下四个途径可供选择:(1)坚持人道宽容原则。对“活力社会”精神意蕴的分析告诉我们,“活力社会”的根本条件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在的强制,给予每个参与“活力社会”构建的人民群众更多自主自由发展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创造去发展。因此,要通过宽容精神的增进,从思想上、观念上消除和减少一些外在的障碍和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发挥提供必要的精神支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价值取向已经开始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在道德观、价值观、生活哲学、文化习俗,以及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社会成员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就更应该重视和尊重宽容精神。只有这样,全体人民群众才可能获得自主、独立、全面的个性自由与发展环境,才能奠定构建活力社会的基础。(2)坚持公正平等原则。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公正平等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有二: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分配要绝对平等;二是对广大人民群众非基本权利的分配要坚持比例平等原则。而且,前者一定优先后者。这就意味着,根据权利与义务所具有的逻辑相关性,在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一方面,政府的义务就是人民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的权利就是人民的义务。政府和人民,都既是权利主体,同时又是义务主体,不论权利大于义务,还是义务大于权利,都违背公正的精义,都可能,背离“活力社会”的基本价值,背离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大道。而且,就权利与义务的享有与行使而言,一方面政府和人民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另一方面政府和人民各自所行使的权利都不能大于它们各自享有的义务,至多只能等于它们所享有的义务。就是说,没有公平,就不可能有效率,更不可能有活力,公平与效率是正相关的关系。这是常识,不能人为地复杂化。(3)坚持民主法治原则。只有通过民主实践,才能将广大人民群众群众的个人意志转化为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将法律、道德的强制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意志,从而减少制约首创精神发挥的外在障碍,为主体“活力”的发挥解除精神和现实的桎梏。当前在民主法治问题上,由于传统意识形态观念的影响,不少同志表现得比较过敏。其实,包括民主在内的科学、法制、自由、人权,都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我们根本没有理由拒绝和担忧。胡锦涛总书记多次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温家宝总理也多次强调,“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政治不是背离的”,“(中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4)坚持消除异化原则。“异化”主要是指人的不自由、受奴役、被强制的行为,就是自己做出的而又异于自己的行为。异化通常表现为经济异化、政治异化、社会异化和宗教异化。所谓经济异化就是自己创造不属于自己的物质财富的劳动,其产生的原因既有非经济强制的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的因素,也有私有财产、资本等经济强制。要摆脱,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走公有制;政治异化是指服从那种只体现他人意志而不体现自己意志的政治强制行为,是服从那种体现异己意志的政治强制的行为,其产生的原因无非阶级政治异化和个人政治异化。要摆脱,只有走民主共和之路;社会异化是指违背自己意志而屈从社会意志的行为,原因在于这个社会的非法治、不民主、无人权。要摆脱,只能走法治、民主、人权保障之路;宗教异化是指违背自己的意志而遵从神灵的意志的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死亡、自然灾祸和社会压迫的情感渴求。摆脱之路在于,发展科学,正确对待死亡,消除自然压迫,改造社会。可见,异化原因的消除,就等于增加人的自由,就等于解放人的首创精神,就等于增进全社会的活力。因此,坚持消除异化原则,是实现“活力社会”的重要途径。
三
就“活力社会”构建的策略而言,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键:(1)要用心处理好“无为”与“有为”的关系。“无为”不是不作为,是不要“乱为”;“有为”,但不能越位,不要干超越职责范围的事,要干好分内的事。“无为”的关键是不要过多干扰广大人民群众的活动,比如创获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以及其它私生活。特别是不要以为群众办事的名义,给群众办他们并不需要并不喜欢的事,不要以自己的偏好作为决策的依据,无视群众真正关心的需求。因此,政府要自觉培育“不扰”就是大贡献,“无为”就是大有为的大思路大境界。“无为”与“有为”关系的现实把握艺术在于,要集中精力部署安排好带有明显公共性特征的事务,比如人身安全、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困难救助、子女就学等等社会公共生活保障、仲裁机制建设,为“活力社会”的构建,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关键在于,要在优化立法、公正执法、司法保障方面多用心多费心,不要过多干扰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和个人生活,充当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与利益的包办人。当前处理“无为”与“有为”关系的主要难点在于,权力与义务与权利之间的不平衡,不是权力大义务与责任小,就是权力大权利更大。况且,由于权力缺乏有效的源头监督与制度性监督,其负面效应就更大。说“无为”,就卸责,说“有为”,就扩权,使权利与义务始终成为权力的奴仆,无法归位担责。(2)要积极尝试各种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与机制的创新。要让一个社会充满活力,从理论上讲,就应当让创新精神成为时代的强音,把营造活力氛围与激发社会创造,积极尝试各种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与机制的创新紧密结合在一起,以机制创新推动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活力的增强。因此,要大力推进社会基本保障体制创新,通过社会基本保障体制创新,冲破一切妨碍“活力”的思想,改变一切束缚“活力”的做法,革除一切影响进步发展的体制弊端,形成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的新体制,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促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具体说,一要着力解决好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谐社会”构建计划后顾之忧的制度与机制创新。二要积极创建和完善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谐社会”构建计划的制度与机制创新。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从根本上破除影响人们创造力发挥的各种体制性障碍。三要积极创建和完善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谐社会”构建计划的利益表达机制。四要积极创建和完善美德保障机制。通过美德保障机制,为有德、有才之士能够开辟发财致富,升官致贵,成名成家,过上幸福日子的基本渠道。(3)要持续不断地营造平等、宽容、乐和的社会舆论氛围。持续不断地营造平等、宽容、乐和的社会舆论氛围,本身就是“活力社会”构建计划的一部分,没有平等、宽容、乐和的社会舆论氛围,就不会通过启迪智慧,感召灵魂,陶冶情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态,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充满活力的精神力量。为此,要持续开展构建“活力社会”的系列主题活动,注意发挥传统媒体与现代媒体的载体推动作用,积极挖掘、盘活现有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聚集辐射功能,让“活力社会”真正成为全体人民共享的精神财富。
总之,“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和构想,是基于广大人民群众多年来的建设实践提出来的,其饱含的人本、人文、人道精神,既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又扎根于中国本土丰富的历史文化土壤,其最终目的是民生,是全体人民的幸福和自由全面发展,如果能够持续坚持,相信以“和谐”为价值导向的“幸福社会”,不会离我们太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