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高压究竟有多高?
自上海曝出挪用32亿社保基金大案后,1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侵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归还,损失的资金要采取措施补足,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然而,就是这样一根“高压线”,在有些地方,一些胆大的人却并没有感到社保基金的“高压”有多高。相反,他们却把黑手频频伸向社保基金这块“唐僧肉”,制造了一起又一起震惊国人的“社保”案。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
且看这些社保案都是怎么发生的。
审计署23日公布了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截至2005年底,上述三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从审计情况看,此次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金额,在1999年前发生的23.47亿元,2000年以来发生的47.88亿元。部分被挪用的社保机构基金已无法追回。
这些无法追回的社保基金中,购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房产的有3.77亿元;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未收回的有1.89亿元;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的有1.25亿元;经商办企业的有0.68亿元;弥补行政经费的有0.33亿元和违规担保的有0.22亿元……另有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未移交财政专户存储等的有3.76亿元。
那发生在省、市、县的具体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有资料显示:
河南新密市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637万元存入两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销,资金面临损失。
宁夏石嘴山市医保中心自2000年以来,会计资料管理混乱,账目不全,部分凭证缺失,该中心主任和财务科长采取截留银行承兑汇票的手法,将某企业交给医保中心的3190万元医疗保险费转移到其亲戚、朋友名下。
建行贵州省分行与工行贵州省分行少申报缴费基数,在征得贵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对已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6422.64万元予以截留。
云南罗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出纳员史勇。贪污196万元社保金,不仅用这笔钱赌球、买彩票,甚至还包养了情妇,最终只追回60万元。
云南永平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金出纳员金某,从2002年11月开始至2005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和贪污公款23万余元。经检察机关努力,追回11万元。
云南景东县一个小学文化的包工头张仁华,行贿29万余元先后“搞定”了当地相关官员后,将该县民政局管理的230万元农村社会养老金贷出,用于搞工程。此后不久,其所做工程亏本,只还了15万元。
河南省濮阳市劳动保障局以减免企业应缴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为代价换取6辆轿车使用权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社保局将918万元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和担保利息案;
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保障局计财处用社保基金600万元购买国信优先股案;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政府挤占挪用社保基金1245万元案;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北州子镇党委政府弄虚作假套取社会保险基金69万元案等。
近日,浙江金华再次爆出社保大案,知情人士透露,挪用社保基金数额十分巨大,可能达数亿元,挪用资金由金信信托(现浙商证券)进入股市。
看这些社保案发生的经过,其手段真的是花样百出。有的属政府行为,有的属个人贪污行为,还有的属部门违规投资行为,也有的是属骗贷的行为等等,不一而足。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我们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制度是有的,但是,在其管理中的漏洞也是百出的,自然管理制度也就成了“纸老虎”。
比如,在云南罗平县一案中有这样的描述:“2003年初,因为工作出色,史勇被单位安排任银行出纳员,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支出户、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化管理服务基金收入和支出户等7个账户,每年经手资金数百万。
今年3月,罗平县社保中心强化了基金管理,准备大规模核查社保资金。4月4日,社保中心副主任梁惠仙到银行对账时,发现一笔35万元的社保金不见了。她打电话向史勇询问,对方称“用了28万元”。此时的史勇已如惊弓之鸟,在单位的多次催促下,他心虚地把这笔钱还了。然而,进一步核查账目时,令众人大吃一惊,社保金账目存在上百万的黑洞!”
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年进出资金数百万的全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支出户、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化管理服务基金收入和支出的账户”由一个人来管理。在这样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国家的金库不就成了出纳员个人的“钱仓”了吗?而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保”资金,罗平县社保中心对其的管理好象没有用上什么制度一样。报道中说是罗平县社保中心强化了管理基金,但据笔者分析,实情并非报道中说的那样,可能是罗平县社保中心的领导发现了出纳员史勇有些“不对劲”,所以,才对其进行查账。不然,怎么会那多年都不去对其进行查账呢?这于理是不通的。
像罗平县社保中心这样一种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方式,虽说有制度,但这样的制度是没有通“高压电”的,又有谁不会把它当成唐僧肉的呢?
还有一些像上海、金华这样的社保案,都是有领导用权力在后面撑腰的,更是不会通“高压电”的,就是原来有“高压电”,领导们也是会关掉“电源”,为挪用开放便之门。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不仅要有严格的安全制度,还要对负责管理基金的当事人,要实行定期轮岗,从日常的管理中防止漏洞的出现。
这样才能始终保证社保基金有“高压”的存在。
龚玉环